“我被判死缓,刚进监狱20天,就被同监室的人天天打骂。忍无可忍,我拿开水泼了他,造成轻伤一级。法院一审说要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可明明对方先动手,我也没想杀人,怎么就成了‘情节恶劣’?”
很多人以为:死缓就是“保命符”,只要不再杀人放火,就不会真被执行死刑。但法律告诉你:死缓期间只要故意犯罪,就可能触发死刑核准程序——不过,并非所有故意犯罪都等于“必须死”!
关键在于四个字:“情节恶劣”。
而这个标准,不是看伤多重,而是看你为什么干、怎么干、平时表现如何!
本文结合一起从“报请死刑”到“维持死缓”的典型改判案例(案号:(2014)XX刑初字第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深度解析:死缓犯再犯罪,什么情况下“罪不至死”?司法如何平衡惩罚与改造?家属该如何争取一线生机?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死刑复核、死缓执行合规与重大暴力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
高某(化名)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同年8月7日入监服刑。
入监仅16天,同监室服刑人员张某(化名)因高某干活慢,多次扇耳光、辱骂。
8月24日午饭后,高某趁张某午睡,将暖水瓶中的开水泼向其头颈背部,致其轻伤一级。
一审法院认为:
✅ 构成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 但因发生在死缓考验期内 → 层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高级法院同意,报请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
⚠️ 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
⚠️ 高某行为属临时起意泄愤,非蓄谋报复;
⚠️ 入监时间极短,尚处适应期;
→ 未达“情节恶劣”程度 → 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改判:
✅ 故意伤害罪成立,判1年;
✅ 与前罪并罚 → 仍执行死缓,限制减刑。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是“死缓制度人性化”的生动体现!法律不是机械地“再犯即杀”,而是综合考量:是不是被逼的?有没有悔意?是否还有改造可能? 正是因为被害人先动手、高某无前科劣迹、手段未达极端,才保住了一线生机。
若因长期欺凌、侮辱、殴打引发,且无其他矛盾 → 可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不属“情节恶劣”;
若无端攻击、报复社会、针对不特定人 → 主观恶性深,倾向认定“恶劣”。
使用开水、刀具、毒物等危险方式,即使只造成轻伤,也可能被认定为“手段残忍”;
但若临时起意、工具随手可得、未持续攻击(如本案仅泼一次)→ 可视为“节制”。
入监时间短、无违规记录 → 不宜直接推定“抗拒改造”;
若长期不服管教、多次违纪、煽动闹事 → 再犯罪极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2015年11月1日前判死缓、在此后发现故意犯罪 → 一律适用“情节恶劣”新标准;
即使原判依据旧法(“故意犯罪即报死”),只要死刑未核准,必须按新法从宽审查。
李荣维律师提醒:
家属切勿绝望!死缓期间再犯罪≠必死无疑。关键是在辩护中突出“事出有因+手段有限+无反社会人格”,并提交监区证明、同监证言等证据。越早介入,越有机会避免“报请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015年10月31日前判处死缓、在此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现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是否执行死刑需层报最高法核准。
司法实践共识:
“情节恶劣”需综合动机、手段、后果、改造表现判断,不得仅以罪名或刑期一刀切。
✅ 对服刑人员:
遭遇欺凌,立即通过监区民警、驻监检察官反映,保留书面记录;
切勿私下报复——哪怕对方先动手,你也可能从“受害者”变“死刑犯”!
✅ 对家属:
一旦收到“死缓期间涉嫌犯罪”通知,24小时内委托专业刑事律师;
重点收集:被害人过错证据、入监时间短、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等材料。
✅ 对律师:
辩护核心不是“是否构成犯罪”(通常难否认),而是“是否情节恶劣”;
引用最高法类似案例(如本案),强调“改造可能性仍存”。
✅ 特别注意程序:
若一审判决“不执行死刑”,无需高院复核,直接生效;
若判决“执行死刑”,必须经最高法核准,此阶段是最后救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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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死刑复核与死缓执行合规辩护
重大暴力犯罪(故意杀人、伤害)精准量刑
监狱服刑期间权益保护与申诉救济
跨境暴力犯罪引渡与刑罚承认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