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对方确实有债务,只是没告诉法院那张50万的借条已经作废了——这算‘捏造事实’吗?怎么连判决都没出,就说我犯罪既遂了?”
很多人以为:只要债务真实存在,哪怕多要一点、少说一句,最多是民事纠纷。但法律告诉你:故意隐瞒关键事实,让法院基于错误信息启动审判程序,哪怕一分钱没拿到,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更关键的是——虚假诉讼罪不是“拿到钱才算既遂”,只要法院开庭审理,你就可能已经“踩线”!
本文结合一起经二审维持的典型案例(案号:(2016)浙0191刑初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清:为什么“不说实话”等于“造假”?法院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普通人打官司时哪些“小聪明”绝对不能用?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民刑交叉案件合规处置与虚假诉讼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
万某(化名)与林某之间原有两笔借款:
2012年4月,林某欠本息50万元,出具借条;
同年11月,双方重新结算,林某出具70万元新借条,明确“以此为准,原50万借条作废”。
但万某未归还旧借条。
2015年,他拿着两张借条分别起诉,要求林某偿还50万 + 70万 = 120万元,并在两次庭审中坚称:“两张借条独立,本金共75万以上。”
法院合并审理后发现疑点,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70万借条已包含此前全部债务,50万借条早已失效。
法院认定: ✅ 万某故意隐瞒借条作废事实,属于“捏造事实”; ✅ 虽未获判决或执行款,但法院已两次开庭审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 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打破了两个误区:
1️⃣ “只有编造完全不存在的债务才算造假”——错!隐瞒债务已清偿、借条已作废等关键事实,同样属于‘捏造事实’;
2️⃣ “没拿到钱就不算犯罪完成”——错!只要法院因你的虚假材料立案、开庭,就已妨害司法秩序,构成既遂!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捏造事实”不仅包括虚构不存在的债务,也包括隐瞒债务已消灭、合同已解除、借条已作废等关键真相。
因为这类行为同样会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断,本质是“欺骗司法机关”。
法律逻辑: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原告有义务如实陈述基础法律关系状态。故意不说“借条已作废”,等于用残缺事实构建虚假诉讼请求。
既遂标准不是“是否胜诉”或“是否执行”,而是是否造成以下后果之一(依据两高《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
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出具裁判文书或执行方案;
多次提起虚假诉讼;
曾因此被处罚或追究过。
本案中,法院已两次开庭,法官、书记员投入大量时间调查,司法资源被无端占用——这已满足“妨害司法秩序”的既遂条件。
李荣维律师提醒:
打官司不是“能赢就行”,而是“必须诚实”。哪怕你手里真有借条,只要明知它已失效还拿来起诉,就是踩红线!别再信“反正法院会查清楚”的侥幸心理——查清楚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明确“捏造事实”包括隐瞒债务已清偿、权利已消灭等情形;
规定开庭审理、采取保全、出具文书等即构成既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单方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的,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起诉前务必核对债权状态
借条是否已作废?债务是否已部分/全部清偿?
切勿将“历史凭证”当作“有效债权”重复主张!
✅ 庭审中必须如实陈述
即使对方不出庭,也不能隐瞒对己不利的事实;
法官问“两张借条是否有关联”,必须如实回答!
✅ 如已误用作废凭证:
立即申请撤诉;
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按民事违法处理,避免刑事立案。
✅ 律师特别注意:
接案时务必审查债权连续性、凭证有效性;
若客户坚持用可疑材料起诉,应书面告知法律风险并拒绝代理!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虚假诉讼、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类犯罪辩护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
民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与责任隔离策略
企业出海贸易中的跨境诉讼诚信合规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