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用假合同起诉我,法院查封了我的设备,结果案子没交诉讼费就撤了——我的机器却找不回来了!这明显是虚假诉讼,为什么我告到法院,连立案都不给?”
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打“假官司”让自己吃了亏,就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让对方坐牢。但现实是:虚假诉讼罪原则上属于公诉案件,普通人想“自己告”,必须跨过三道高门槛!
否则,哪怕你损失惨重、证据确凿,法院也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本文结合一起经二审维持的典型案例(案号:(2014)嘉善刑自初字第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清:为什么虚假诉讼不能随便自诉?普通人维权到底该走哪条路?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民刑交叉案件合规处置与企业权益刑事救济路径设计的专业律师。
某轴承厂(化名)被当地村经济合作社起诉,对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查封了轴承厂价值数百万元的设备和银行账户。
但奇怪的是——对方迟迟不交诉讼费,法院最终裁定解除查封。
可此时,部分设备已“下落不明”,企业损失惨重。
轴承厂认为:合作社负责人单某(化名)恶意启动诉讼程序,意图干扰经营,涉嫌虚假诉讼罪,遂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法院一审、二审均裁定:不予受理!
理由很明确:不符合刑事自诉的法定条件。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关键误区:“受害≠能自诉”。虚假诉讼罪虽然可能侵害你的权益,但它首先侵犯的是“司法秩序”,属于典型的公诉犯罪。除非你满足法律设定的三个硬性条件,否则法院根本不会受理你的刑事自诉——哪怕你损失再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提起虚假诉讼罪刑事自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不是所有虚假诉讼都能自诉;
必须是因对方捏造事实,导致你财产被错误执行、债权无法实现、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仅“被起诉”“被查封”但未造成实质损害的,通常不够格。
不能只说“我觉得他在造假”;
需提供借条作废记录、转账流水、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
对方债务已清偿却仍起诉;
合同系伪造;
借条系重复使用等;
仅有民事败诉或查封记录,不足以构成刑事证据。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程序门槛!
你必须先去公安机关报案,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或向检察院申诉,拿到《不起诉决定书》;
没有这些书面文件,法院一律不受理自诉!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一怒之下直接冲到法院“告对方坐牢”,结果连门都进不去。正确路径是:先报案 → 拿不予立案文书 → 再提起自诉。跳过第一步,等于白忙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
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确虚假诉讼罪不属于当然可自诉案件,必须符合“公诉转自诉”条件。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司法秩序,其次才是他人权益——因此原则上由公权力机关主导追诉。
✅ 遭遇疑似虚假诉讼,第一时间做三件事:
保存所有原始凭证(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记录);
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要求出具《受案回执》;
若60日内无答复或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启动自诉程序。
✅ 切勿在民事诉讼中“以刑逼民”
有些被告在民事败诉风险高时,突然提起刑事自诉,试图逼原告撤诉;
法院对此高度警惕,若无扎实证据,不仅自诉被驳回,还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 律师特别提示:
虚假诉讼刑事自诉成功率极低,90%以上因证据或程序瑕疵被驳回;
建议优先通过民事反诉、申请国家赔偿、追究对方妨害民事诉讼责任(罚款/拘留) 等方式维权;
刑事路径作为最后手段,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推进。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虚假诉讼、恶意保全、滥用诉权等妨害司法类犯罪辩护与反制策略
企业商事纠纷中的刑事合规与权益救济路径设计
民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与“先刑后民”实务操作
跨境投资争议与出海贸易中的诉讼诚信风险防控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