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们造假打官司是在2015年,那时候刑法里根本没‘虚假诉讼罪’这个罪名——怎么现在不但定了罪,还被罚了十几万?”
很多人以为:只要犯罪时法律没规定这个罪,事后就不能追责。但法律告诉你:如果新法处罚更轻,反而要用新法判你!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真正含义——不是“不罚”,而是“怎么罚对你更有利”。
更关键的是:哪怕一分钱没骗到、债权人也没实际损失,只要干扰了法院执行,照样构成犯罪!
本文结合一起经二审维持的典型案例(案号:(2016)浙1082刑初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拆解:为什么“打假官司”逃不过刑责?新旧法律冲突时,法院如何选择罪名?普通人如何避免“好心帮忙变共犯”?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民刑交叉案件合规处置的专业律师。
张某光(化名)是某阀门公司老板,因欠银行1500多万元贷款,厂房面临拍卖。
为阻止银行优先受偿,他于2015年5月伪造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虚构拖欠其弟张某荣工程款487万元。
随后,张某荣以“承包人”身份起诉公司,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其对厂房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直接架空银行抵押权!
2016年案发:
张某光自首;
张某荣被抓;
二人均认罪,称“未造成实际损失,请求缓刑”。
一审法院认定:
✅ 构成虚假诉讼罪;
→ 张某光:1年4个月 + 罚金15万;
→ 张某荣:1年 + 罚金10万。
二人上诉,辩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不该罚金!”
检察机关也建议改判为“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不并处罚金。
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精准诠释了“从旧兼从轻”不是“免罪金牌”,而是“择轻而判”。虽然2015年没有“虚假诉讼罪”,但按当时法律,他们可构成“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而新设的“虚假诉讼罪”法定最低刑是“管制+罚金”,比旧罪的“拘役起”更轻——所以法院依法适用新罪名,哪怕要罚钱!
即使当时没有“虚假诉讼罪”,只要行为符合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诈骗等罪名,依然可追责。
不是比较“实际判几年”,而是比较法律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
法定最高刑相同 → 比最低刑;
虚假诉讼罪最低可判“管制+单处罚金”,比旧罪“拘役起”更轻 → 适用新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是司法秩序,不是财产结果。
只要法院因假材料启动审判、出具文书、干扰执行,即已构罪!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再信“只是走个流程”“反正没人吃亏”的说法!司法资源不是儿戏。哪怕你一分不拿、全部转交,只要用假合同、假债务去法院“抢优先权”,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轻则罚金,重则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若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适用新法。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2015年10月31日前的虚假诉讼行为,若新法处刑更轻,适用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处刑较轻”指法定刑更轻,先比最高刑,再比最低刑。
✅ 企业债务危机时,切勿通过“虚假工程款”“虚构借款”制造优先权
→ 银行、税务、普通债权人皆可举报,刑事风险极高!
✅ 帮忙签字、出面起诉?小心成共犯!
→ 即使不知情细节,只要配合签署虚假文件,就可能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或虚假诉讼共犯。
✅ 如已涉此类行为:
立即停止执行、申请撤销调解书;
主动投案、退赃、配合调查;
委托专业律师从行为时间、罪名选择、量刑对比角度辩护,争取最轻处理。
✅ 律师特别注意:
代理明显不合常理的“工程款优先权”案件时,务必核实合同、付款、施工真实性;
否则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虚假诉讼、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类犯罪辩护
企业债务重组与执行异议中的刑事合规风控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策略与程序衔接
跨境投资纠纷与出海贸易司法风险隔离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