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网约车司机参与“跑分”洗钱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1刑终45号)。上诉人李某甲、郑某某为获取高额佣金,提供个人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赃款并协助取现转移,涉案金额高达50.5万元。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二个月;二审法院认定郑某某符合缓刑条件,改判其缓刑三年,而李某甲因有前科且作用更主动,维持三年实刑。该案清晰划定了“跑分”行为的刑事边界,也揭示了缓刑适用的关键要素。
一、案情还原:从“兼职赚快钱”到沦为洗钱工具
2024年2月底,李某甲以“每笔8%提成”为诱饵,介绍同为网约车司机的郑某某参与所谓“资金代收”业务。实际上,这是典型的“跑分”洗钱链条:
2月24日:被害人李某乙被诈骗30万元,资金经多层转账后流入郑某某名下建行卡,郑某某分批取现28万元,另转2万元至其他账户;
3月2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被骗15万元、5.5万元,资金转入郑某某交行卡后,又被转至农行卡并于次日全部取现;
所有现金最终由郑某某或通过李某甲交予上游诈骗团伙。
郑某某共获利8.8万元,并在案发后全额退缴;二人到案后均认罪认罚。
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中“跑分”行为已远超普通帮信罪范畴。根据《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不仅提供银行卡,还亲自取现、交接现金,属于典型的“洗钱”帮助行为,且涉案金额超50万元,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为何郑某某能判缓刑,而李某甲不能?
尽管二人均为从犯、均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但二审结果截然不同,关键在于三点差异:
| 郑某某 | 李某甲 | |
角色作用 | 被动提供账户、取现 | 主动介绍、协调对接、多次交接现金 |
前科情况 | 无犯罪记录 | 2023年曾因涉“帮信”被不起诉,属“再犯” |
悔罪表现 | 全额退赃、缴纳罚金、身患疾病 | 未退赃、二审翻供否认主要事实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甲在侦查阶段曾明确供述“我介绍郑某某做跑分,拿8个点提成”,但二审却辩称“只是帮忙转交一次现金”。法院认为其当庭翻供与客观证据矛盾,悔罪态度不诚。
李荣维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对“有前科再犯同类犯罪”的行为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李某甲此前因涉银行卡违法已被司法宽宥,却不知悔改,再次深度参与洗钱,人身危险性明显更高,故难获缓刑。
三、缓刑不是“免罪金牌”,而是“最后机会”
郑某某虽获缓刑,但需在三年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遵守多项义务:
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
若违反规定或再犯罪,将立即收监执行原判二年二个月刑期。
李荣维律师提醒,缓刑是对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低者的特殊宽待,绝非“花钱买自由”。本案中,郑某某之所以能争取到缓刑,核心在于:
全额退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认罪彻底,未在关键事实上反复;
身体状况特殊(判决书隐去具体病情),符合人道主义考量;
检察机关全程建议缓刑,形成司法共识。
四、法律警示:莫把银行卡当“提款机”
近年来,大量年轻人因贪图“轻松赚钱”出租、出借银行卡,或参与“跑分”“代收”等所谓“兼职”,最终沦为诈骗帮凶。本案两名被告人均为网约车司机,本有正当职业,却因一时贪念触犯刑法。
李荣维律师强调:
凡是要求你“用自己卡收钱、再取现交人”的,99%是洗钱;
凡是承诺“高回报、零风险”的资金操作,基本涉嫌犯罪;
一旦涉案,即使只赚几千元,也可能面临数年牢狱之灾。
切记: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均属个人金融身份凭证,不得用于任何非法资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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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余年,代理大量涉银行卡、虚拟货币、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熟悉云南地区司法尺度,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服务。
“贪小利失自由,守法纪保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