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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钉枪操作失当致人死亡,二审改判缓刑——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解析


2025年4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使用射钉枪作业不慎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1刑终221号)。原审被告人潘某某在商铺施工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操作射钉枪时钉子飞出,击中对面路人郑某甲胸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期间,其家属追加赔偿50万元,取得被害人全部亲属谅解,并经社区矫正评估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更凸显了刑事和解与缓刑适用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关键作用。


一、案情回顾:一次疏忽,酿成致命悲剧

2024年7月26日上午11时许,潘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市场内使用射钉枪固定彩钢瓦。作业过程中,他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确认周围是否有人,更未佩戴或要求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结果,一枚高速射出的钉子因打滑偏离轨道,穿透空气击中对面商铺门口的郑某甲胸部

郑某甲被紧急送医,但因心脏、肺脏破裂引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不幸离世。案发后,潘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并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另赔偿9万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意外事件”,关键在于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公共场所使用高动能工具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却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基本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符合《刑法》第233条的构成要件。


二、为何一审不判缓刑?关键在“谅解未全覆盖”

一审法院虽认可潘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但仍判处实刑四年,主要原因在于: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若未能获得全体近亲属谅解,尤其父母等直系尊亲属强烈反对,法院通常慎用缓刑,以防激化社会对立。

李荣维律师提醒,在涉及人身伤亡的刑事案件中,“部分谅解”往往不足以支撑缓刑。只有通过充分沟通、合理赔偿、真诚道歉,争取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一致谅解,才可能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条件。


三、二审逆转:50万元赔偿+全面和解促成缓刑

二审审理期间,案件出现重大转机:

基于此,检察机关建议“依法改判”,法院最终采纳,将刑期由四年减为三年,并宣告缓刑四年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是“刑事和解制度”有效运行的典范。法律不仅追求惩罚,更注重修复。当加害方真诚悔过、足额赔偿,受害方理性接受、愿意宽恕,司法机关便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四、缓刑不是“免罚”,而是“严管下的宽宥”

需特别强调:缓刑并非无罪释放,而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潘某某在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李荣维律师建议,获判缓刑的当事人务必珍惜机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一旦缓刑被撤销,将面临更严厉的后果。


五、结语:安全无小事,过失亦担责

一枚小小的射钉,本用于建筑加固,却因操作者的麻痹大意,夺走一条鲜活生命。此案警示所有从事装修、施工、维修等作业人员:

高风险工具非玩具,安全防护不可省;
一时疏忽酿大祸,过失致死亦坐牢。

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政策导向——既不让无辜者蒙冤,也不让悔罪者绝望

更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和解程序、缓刑适用条件及社区矫正规定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人身损害类案件处理,擅长通过调解协商推动刑事和解,助力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敬畏生命,方能远离刑罚;真诚悔过,才有重生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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