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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争执升级为踢人致轻伤,二审因赔偿获谅解减刑——颜某某故意伤害案解析


2025年2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摆摊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1刑终46号)。上诉人颜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集市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卖花摊位发生口角,继而用脚踢其腹部致其倒地,造成骶骨骨折、头皮挫伤,构成轻伤二级。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期间,颜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2.6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案虽起于“琐事”,却警示我们:一时冲动动手,可能换来牢狱之灾;及时悔过赔偿,或可争取从宽处理


一、案情回顾:一句争吵,一脚踢出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2日清晨7时许,颜某某与徐某某在昆明龙头街集市因摆摊位置发生争执。过程中,颜某某情绪失控,用脚踢向徐某某腹部,致其当场摔倒,臀部及头部着地。事发后,徐某某未立即住院,但次日仍感剧痛,遂前往医院检查,6月15日确诊为骶骨第五节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7月10日,颜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事发经过。

李荣维律师分析,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尽管颜某某辩称“对方事后还能摆摊,伤情可能另有原因”,但司法鉴定明确指出:骶骨骨折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跌倒坐地”形成,且多名证人证实其踢人行为与倒地过程直接关联,因果链条完整,足以定罪。

轻伤≠轻微伤!法律上的“轻伤二级”已是刑事立案标准,切勿误以为“没住院就不算事”。


二、“她还能干活,为何要赔这么多?”——民事赔偿有法可依

一审判决颜某某赔偿徐某某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389.27元。颜某某上诉称:“她第二天就去安宁摆摊,根本没停工,不应支持误工费和营养费。”

对此,李荣维律师提醒,人身损害赔偿不以“是否住院”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重要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不仅是经济补偿,更是衡量被告人悔罪态度的关键指标


三、二审减刑关键:赔偿+谅解=新增从宽情节

本案最大转折发生在二审阶段:
在法院主持下,颜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26,000元(远超一审判赔金额),徐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愿意宽恕。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行为直接触发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及“刑事和解”机制。虽然颜某某此前否认犯罪,但在二审中通过实际行动弥补损害、修复社会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真诚悔罪表现,依法在原判基础上减少四个月刑期

值得注意的是,颜某某还具备自首情节(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一审已予从轻,二审在此基础上叠加“赔偿+谅解”,最终实现量刑优化。


四、给公众的警示:小事莫动手,动手必担责

本案源于菜市场常见的摊位之争,本可通过协商、市场管理方调解解决,却因一方情绪失控演变为刑事案件。颜某某不仅失去自由近8个月,还需承担数万元赔偿,代价沉重。

李荣维律师提醒

日常生活中,面对冲突务必保持冷静。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绝非危言耸听。
即使对方言语挑衅,也应选择报警或回避,而非以暴制暴。

同时,若不慎涉入类似事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积极赔偿、争取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最有效路径。


更多关于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轻伤鉴定流程、刑事和解程序、自首认定及缓刑适用条件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人身侵权案件十余年,擅长处理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市场冲突等引发的刑事案件,致力于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降低刑责。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若已失手,速补救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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