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42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8

“U商”变“帮凶”:周某某涉诈U币交易获刑十个月——帮信罪典型案例警示


2025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为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1刑终136号)。上诉人周某某在短短三天内三次赴云南宜良,以现金方式向被害人交付U币,收取43万元,获利仅3000余元,最终因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清晰揭示了当前电信诈骗链条中“U商”的法律风险边界。


一、案情还原:从“跨境电商”到“现金换U币”

周某某原为湖南籍电商从业者,自述2023年起从事跨境电商业务。2024年7月,一名自称“陈某某”的诈骗分子通过社交软件诱导被害人张某某陷入“杀猪盘+虚假投资”骗局,并安排其向“U商”周某某购买U币进行“充值”。

7月27日至29日,周某某三次飞抵昆明,在宜良县第二中学门口与张某某见面:

值得注意的是,周某某全程使用现金交易,并供述:“我知道做U币兑换可能是违法的,用现金是为了避免银行卡被冻结,也怕收到诈骗资金。”

更关键的是,在警方电话通知配合调查后,他立即注销微信账号,试图销毁聊天记录。


二、“不知是诈骗”能免责吗?法院:不能!

周某某上诉称自己“不知道对方在诈骗”,仅是正常U币买卖,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明知”,不仅看口头辩解,更要看客观行为与认知能力

李荣维律师分析,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及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只要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且具有高度可疑情形,即可构成帮信罪。

“赚几千块,坐十个月牢”——这正是无数“U商”“卡农”“跑分仔”的真实写照。


三、自首为何不成立?关键在“如实供述”

周某某辩护人提出其“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

但法院查明:

李荣维律师认为,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个条件。若对关键主观要素避重就轻,即便形式上到案,也不构成法定自首。本案中,周某某前期隐瞒“明知违法”的心理状态,导致自首情节未被采纳。


四、认罪认罚促成减刑,但难逃实刑

一审判决一年有期徒刑,周某某上诉后,在二审阶段:

检察机关据此建议改判为十至十一个月,法院最终采纳,减刑两个月

李荣维律师建议,对于涉嫌帮信罪的当事人,若确已涉案,应尽早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评估是否适用认罪认罚。越早认罪、越彻底悔罪、越积极退赃退赔,越有可能争取缓刑或最低刑期。但需注意:帮信罪若涉及金额巨大、多人受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缓刑难度极高


五、法律警示: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

近年来,诈骗分子大量利用USDT等稳定币进行资金转移,因其匿名性、跨境性、难以追踪等特点,成为洗钱新工具。而所谓“U商”,往往成为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律不会因你“只赚手续费”而网开一面,只要为犯罪提供实质帮助,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拟货币交易法律风险、认罪认罚策略及自首认定标准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余年,代理大量电信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熟悉云南地区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莫因小利陷囹圄,虚拟货币亦有法。”


上一篇:“祖传秘方”致人死亡,非法行医获重刑——张某戊、杨某某非法行医案二审判决解析

下一篇:射钉枪操作失当致人死亡,二审改判缓刑——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解析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