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使用“祖传草药”致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26刑终27号)。原审被告人张某戊、杨某某夫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以“保保拎”草药为他人治疗产后麻木症,导致被害人张某庚服药后急性中毒死亡。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和六年六个月;二审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改判为张某戊三年、杨某某六年三个月,但明确驳回其“仅是卖药”的无罪辩解,并维持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该案再次敲响警钟:所谓“祖传秘方”若未经科学验证、脱离医疗监管,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刑事犯罪。
一、案情回顾:一句“能治”,换来牢狱之灾
2023年1月,被害人张某庚因产后手脚麻木,经人介绍联系到杨某某。杨某某在了解症状后表示可用家传草药“保保拎”治疗,并与其丈夫张某戊上山采药。1月29日,二人在丘北县双龙营镇将四副草药交给张某庚,交代用法,并通过微信收取660元费用。
当晚,张某庚按说明煎服草药汤剂,约半小时后出现剧烈呕吐,次日凌晨因呼吸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其体内及所服草药中均检出剧毒成分——毒藜碱,死因为急性毒藜碱中毒,与服用该“汤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关键在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张某戊、杨某某虽自称“只是卖草药”,但实际操作中:
主动询问病情;
判断是否适用该药;
指导具体煎服方法与禁忌;
收取费用并完成“治疗”闭环。
这一系列行为已超出普通商品买卖范畴,实质构成诊疗活动,依法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
二、“不知有毒”能否免责?法律:不行!
二被告人上诉称:“我们不知道草药有毒”“死者可能没按说明服药”“她本身有病”。
但法院查明:
草药中含明确毒性成分毒藜碱;
死者无其他致死性疾病;
服药后症状与毒藜碱中毒高度吻合;
无证据证明死者擅自加量或违规服用。
李荣维律师认为,在非法行医罪中,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药物有毒,只要其在无资质情况下实施了医疗行为,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即构成结果加重犯。即便出于“好心治病”,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不知者无罪”在此类案件中不成立。
三、主从犯区分:妻子主导,丈夫辅助
法院认定:
杨某某主动接诊、判断病情、提供用药方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张某戊协助采药、收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因此,二人量刑拉开明显差距:杨某某六年三个月,张某戊三年。
李荣维律师建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应尽早厘清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若确属辅助角色,应通过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固定“从犯”情节,争取大幅从宽处理。
四、民事赔偿为何仅8万元?死亡赔偿金不支持?
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括两名八九十岁的老人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上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赡养费、交通费等共计超90万元。
但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仅支持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物质损失80,454元。
李荣维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这是刑事附带民事与纯民事侵权诉讼的重大区别。
若想主张死亡赔偿金,家属需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但实践中因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执行难度极大。
五、认罪认罚促成减刑,但未赔偿难获缓刑
二审期间,张某戊、杨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据此建议对张某戊适用缓刑。
但法院查明:二人始终未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亦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尽管张某戊刑期降至三年,仍被收监执行,未适用缓刑。
在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虽可减刑,但若拒不赔偿、不修复社会关系,法院通常认为其悔罪态度不彻底,难以满足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定条件。
此案中的“保保拎”草药,或许在当地流传已久,但未经药理毒理研究、无生产标准、无临床验证,一旦用于人体,风险极高。国家设立医师资格制度,正是为了防止此类“经验主义”医疗酿成悲剧。
生命无价,治病须循正道;
秘方再灵,无证即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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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医疗法律风险防控,代理多起非法行医、医疗事故、药品安全类案件,致力于通过专业服务守护生命安全与法律底线。
“治病救人,须持证上岗;无证行医,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