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山里放羊,偶然捡到几颗野鸟蛋,带回家孵化,养大后卖给一个想搞养殖的朋友。
你压根不知道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更没想过会坐牢。
结果警察找上门:“非法猎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8只,情节特别严重,最低判十年!”
你懵了:“我连这鸟叫啥都不知道,咋就成重罪了?”
这个发生在云南昭通的真实案件,一审判十年,二审改五年,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判三年,还纠正了罪名错误!
它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普通农民因认知局限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到底该怎么罚?
朱某(化名)是云南鲁甸县山区农民。2016年6月,他在放牧时捡到4颗野鸡蛋,带回家孵化出3只小野鸡;同年7月,又在野外抓了5只野鸡幼崽,一起养在家中。
2017年1月,他认识了在砂石厂开挖掘机的刘某(化名),对方表示想买这些野鸡“回去试着繁殖”。两人以800元成交8只活鸡。
刘某当天带着鸡坐车回老家,结果在昭通客运站过安检时被查获。慌乱中他逃跑,导致4只鸡死亡。经鉴定:全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
一审法院认为:
“明知是保护动物仍买卖,情节特别严重!”
判处朱某、刘某各十年有期徒刑。
两人上诉后,昭通中院发现:
✅ 二人都是文盲或小学文化;
✅ 山区村民普遍不知“白腹锦鸡”是保护动物;
✅ 全程无杀害、食用意图,只为“养着玩”或“试试繁殖”。
于是二审改判五年。但高院复核认为量刑仍重,发回重审。
最终,昭通中院再次改判:各判三年,罚金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明确:
朱某实际非法猎捕的是5只(捡蛋行为不计入),罪名应为“非法出售”而非“猎捕+出售”。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暴露了三个法律痛点:
1️⃣ “捡蛋”算不算“猎捕”? → 2017年前法律未明确,按“法不溯及既往”,不应入罪;
2️⃣ 罪名不能乱拼凑 → 刑法第341条没有“非法猎捕、出售罪”这一说法,必须拆分或择一重罪;
3️⃣ 量刑要兼顾认知能力 → 对边远山区、低文化群体,若无恶意牟利或伤害行为,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根据《刑法》第341条及最高法指导案例,以下情况可争取从宽处理:
| 情形 | 是否可减刑 | 关键依据 |
|---|---|---|
| 不知是保护动物(如文化低、地处偏远) | ✅ 可酌情从轻 | 主观恶性小,非故意犯罪 |
| 仅捡拾卵蛋并人工饲养(2017年前) | ✅ 不计入猎捕数量 |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 无杀害、食用、牟利目的 | ✅ 可法定刑以下量刑 |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 |
注意:即使不知情,只要客观上交易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构成犯罪!
“不懂法”不是挡箭牌,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争取轻判。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山区群众以为“自己养的、捡的就不犯法”,这是巨大误区!
🔸 凡涉及野生动物,无论来源如何,先查是否在《国家重点保护名录》;
🔸 不要买卖、运输、甚至朋友圈晒图——都可能涉嫌违法;
🔸 如已涉案,立即配合放归、退赃、认罪,争取“法定刑以下”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1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注:本案行为发生于2016年,不适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卵、蛋。” → 但新法不溯及既往!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交易8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情节特别严重”。
案号参考:
一审:(201X)云0602刑初XX号
二审及重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准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2X)刑核XX号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资源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看到不认识的鸟、兽、蛋,别碰! 拍照后联系林业站或110;
想搞特色养殖? 先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白腹锦鸡不在允许名单内!
已误养保护动物? 立即向当地林草局申请收容或放归,保留记录可作免责证据。
应加强普法宣传进村入户,尤其在保护区周边;
对初犯、偶犯、无恶意者,优先适用不起诉、缓刑或法定刑以下量刑。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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