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42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8

“我砍的是自己种的香樟树,怎么差点坐牢?”——法院最终改判无罪!人工种植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到底保不保护?

导语

你在村里承包了一片山地,种了几棵香樟树。
后来修高速公路要征地,你和合伙人按程序办了《采伐许可证》,把树挖出来卖给了苗圃公司。

结果却被警察抓了,理由是:“香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你涉嫌非法采伐,要判三年!”

你一脸懵:“这树是我自己种的,又不是野生的,凭啥算犯罪?”

这个真实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被判有罪,最后广东高院再审改判无罪
它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人工种植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到底受不受刑法保护?

答案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


案例:村民卖自种香樟被定罪,高院再审:证据不足,无罪!

钟某(化名)和吕某(化名)在2011年与广东韶关某村小组签订合同,负责清理广乐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树木。他们依法申领了《采伐许可证》,注明采伐树种为“杂木”,期限为3月9日至30日。

伐区内有3棵香樟树,其中1棵被施工队推倒,另外2棵由钟、吕二人卖给湖南一家苗圃公司用于移植。

事后,森林公安查获运输中的樟树枝桠,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称:“涉案香樟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两人随即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起诉。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采伐证》写的是‘杂木’,没包括香樟,你们超范围采伐,构成犯罪!”

两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但钟某坚持申诉,提交村小组《证明》:“这些香樟是我们村民多年前人工种植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查明:
✅ 香樟确系人工种植
无证据证明其为野生或古树名木
✅ 林业部门明确表示:人工香樟按普通用材林管理,无需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

最终,高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撤销原判,宣告两人无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是否无论野生还是人工都受刑法保护?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野生植物”特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人工种植的香樟,除非被认定为古树名木或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否则不属于刑法第344条保护的“珍贵树木”


结论:三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才受刑法保护

根据《刑法》第344条及司法解释,只有以下三类树木属于非法采伐罪的保护对象:

类型是否包括人工种植举例
1. 古树名木✅ 是(无论野生或人工)树龄百年以上、挂牌保护的树木
2.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种⚠️ 部分包括如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人工红豆杉
3.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仅限野生香樟、楠木等,人工种植的不在此列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名字在保护名录里,就不能动”。
但法律保护的是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是“名字本身”!
🔸 人工种植的香樟、银杏、红豆杉等,若未被认定为古树或特殊保护对象,可按普通林木管理
🔸 采伐前务必确认树种属性——是野生?古树?还是普通人工林?
🔸 即使有《采伐证》,也要确保树种名称与实际一致,避免“杂木”掩盖“香樟”!


法条依据

案号参考
一审:(2012)韶浈法刑初字第123号
二审:(2012)韶刑一终字第92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无罪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生态环境与林草资源刑事合规专业律师


实操建议:采伐前“三查三问”

对林农、苗木经营者、工程清表单位:

  1. 查树种来源:是野生?还是自家种植?保留种植记录、购苗凭证;

  2. 查是否挂牌:联系当地林业站,确认是否为古树名木

  3. 查名录属性:登录国家林草局官网,核实该树种是否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注意:不是《野生植物名录》!)。

办证时务必做到: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品牌标识 & 专业领域推荐

李荣维律师深耕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科研经费进公司账户做实验,也算贪污?”——法院:只要用于个人或私企经营,哪怕打着“科研”旗号,照样坐牢!

下一篇:“捡了几个野鸡蛋孵出小鸡,竟被判十年?!”——法院最终改判三年!农民不懂法,真能免责吗?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