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村里承包了一片山地,种了几棵香樟树。
后来修高速公路要征地,你和合伙人按程序办了《采伐许可证》,把树挖出来卖给了苗圃公司。
结果却被警察抓了,理由是:“香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你涉嫌非法采伐,要判三年!”
你一脸懵:“这树是我自己种的,又不是野生的,凭啥算犯罪?”
这个真实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被判有罪,最后广东高院再审改判无罪!
它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人工种植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到底受不受刑法保护?
答案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
钟某(化名)和吕某(化名)在2011年与广东韶关某村小组签订合同,负责清理广乐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树木。他们依法申领了《采伐许可证》,注明采伐树种为“杂木”,期限为3月9日至30日。
伐区内有3棵香樟树,其中1棵被施工队推倒,另外2棵由钟、吕二人卖给湖南一家苗圃公司用于移植。
事后,森林公安查获运输中的樟树枝桠,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称:“涉案香樟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两人随即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起诉。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采伐证》写的是‘杂木’,没包括香樟,你们超范围采伐,构成犯罪!”
两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但钟某坚持申诉,提交村小组《证明》:“这些香樟是我们村民多年前人工种植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查明:
✅ 香樟确系人工种植;
✅ 无证据证明其为野生或古树名木;
✅ 林业部门明确表示:人工香樟按普通用材林管理,无需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
最终,高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撤销原判,宣告两人无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是否无论野生还是人工都受刑法保护?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野生植物”特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人工种植的香樟,除非被认定为古树名木或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否则不属于刑法第344条保护的“珍贵树木”!
根据《刑法》第344条及司法解释,只有以下三类树木属于非法采伐罪的保护对象:
| 类型 | 是否包括人工种植 | 举例 |
|---|---|---|
| 1. 古树名木 | ✅ 是(无论野生或人工) | 树龄百年以上、挂牌保护的树木 |
| 2.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种 | ⚠️ 部分包括 | 如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人工红豆杉 |
| 3.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 ❌ 仅限野生 | 香樟、楠木等,人工种植的不在此列 |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名字在保护名录里,就不能动”。
但法律保护的是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是“名字本身”!
🔸 人工种植的香樟、银杏、红豆杉等,若未被认定为古树或特殊保护对象,可按普通林木管理;
🔸 采伐前务必确认树种属性——是野生?古树?还是普通人工林?
🔸 即使有《采伐证》,也要确保树种名称与实际一致,避免“杂木”掩盖“香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珍贵树木”包括:(一)古树名木;(二)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
“野生植物,是指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国家林业局《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13〕207号):
“除古树名木外,人工培育的列入名录树种,可按一般树木管理。”
案号参考:
一审:(2012)韶浈法刑初字第123号
二审:(2012)韶刑一终字第92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无罪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生态环境与林草资源刑事合规专业律师
查树种来源:是野生?还是自家种植?保留种植记录、购苗凭证;
查是否挂牌:联系当地林业站,确认是否为古树名木;
查名录属性:登录国家林草局官网,核实该树种是否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注意:不是《野生植物名录》!)。
树种名称写具体,不要笼统写“杂木”;
若涉及香樟、楠木等敏感树种,提前向县级林业局书面咨询是否需额外审批;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万一出事可作免责证据。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生态环境与林草资源刑事合规
非法采矿、非法采伐辩护
乡村振兴项目中的自然资源法律风险防控
农林企业出海贸易中的CITES(濒危物种)合规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