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一家报关公司的老板,客户想进口废五金、废塑料,但自己没有国家发放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他求你:“帮我用别人家的证走一单,反正货进了厂就无害化处理了,又没污染环境!”
你心想:不就是走个单?又不是我收货,应该没事吧?
大错特错!
这种“借用他人许可证”帮人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的行为,哪怕你只是中间代理、哪怕货物最终被合规处理,也涉嫌走私废物罪!
今天这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在环保红线面前,“帮忙”也可能变成“共犯”!
广东某经贸公司(化名“格利华公司”)长期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2016年至2018年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和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明知客户没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借用其他企业的许可证,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为多名客户走私进口废五金、废塑料等限制类固体废物共计2816吨。
其中,李某直接参与操作543吨。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公司也配合调查。部分货物确实被送至有资质的工厂拆解处理,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
但法院依然判决:
✅ 公司犯走私废物罪,罚金60万元;
✅ 王某作为主犯,获刑3年4个月,罚金40万;
✅ 李某系从犯,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15万。
两人不服上诉,称:“我们只是报关代理,不是实际收货人,不该算犯罪主体!”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你们是典型的走私共犯,必须担责!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货能处理、没污染,就不算犯罪”,但法律打击的是逃避国家监管的行为本身!
国家对废塑料、废五金实行许可证+环评双控,就是为了防止“洋垃圾”冲击国内环境。
报关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明知客户无证还帮其“挂证通关”,等于主动绕开海关和环保监管,主观恶性明显,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152条及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均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
| 行为类型 | 是否构成犯罪 | 关键判断 |
|---|---|---|
| 无环评资质者借证进口 | ✅ 是 | 主体违法 |
| 有证企业出借许可证给他人 | ✅ 是 | 共谋走私 |
| 报关公司帮无证客户“挂证”通关 | ✅ 是 | 构成共犯 |
⚠️ 注意:即使货物后续被合规处理、未造成污染,只要逃避了许可证监管,就已触犯刑法!
李荣维律师提醒:
报关、货代、物流从业者务必警惕:
🔸 绝不接受“无证客户+借证操作”的委托;
🔸 核实客户是否同时具备《进口许可证》和《环评批复》;
🔸 发现异常订单,立即拒绝并留存沟通记录。
别让“赚快钱”变成“吃牢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以外的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租用、借用或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以走私犯罪定罪处罚。
《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2019年):
明确将“报关代理等协助走私者”纳入共犯追责范围。
案号参考(根据真实案例改编):(202X)粤刑终XX号(原案号:(2020)粤XX刑初XX号)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业标签:李荣维律师 昭通跨境环保合规与走私废物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确保“双证齐全”:既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又有项目环评批复;
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
进口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加工,不得转卖原料。
建立客户资质审查清单,要求提供许可证+环评文件原件;
拒绝“证货分离”“挂靠通关”等灰色操作;
内部培训员工识别高风险订单(如客户不愿提供许可证、价格异常低等)。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跨境固体废物进口合规审查
走私废物罪刑事辩护
环保行政与刑事风险防控
中小企业出海贸易中的绿色供应链法律架构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