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两起轻伤的故意伤害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26刑终19号)。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因在半年内先后殴打两人致轻伤二级,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审期间,其家属代为赔偿第二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明确驳回其适用缓刑的请求。该案清晰传递出司法机关对重复暴力、取保期间再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一、案件事实:半年内两次动手,均致人轻伤
第一起(2024年4月):李某甲在烧烤店与聂某某发生口角。据证人证实,聂某某欲踢李某甲,但已被他人劝阻并拉倒在地。此时,李某甲却上前用脚猛踩聂某某面部、踢其头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后,李某甲赔偿2.4万元并获谅解。
第二起(2024年7月):李某甲酒后找前女友祝某某协商车辆过户及债务问题,被害人狄某某上前劝架。李某甲竟先扇狄某某耳光,继而掐脖将其摔倒,并用脚踩其胸口,致其两根肋骨骨折,亦为轻伤二级。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起案发时,李某甲正处于第一起案件的取保候审期间,且其本人曾于2024年1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个月,属“屡教不改”型违法人员。
二、正当防卫?法院:纯属报复性伤害
李某甲上诉称,第一起中聂某某“拿刀要砍他”,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第二起则是狄某某“先动手打他”,自己才还手。
但法院查明:
无任何证据显示聂某某持刀,现场监控及多名证人仅证实其“伸脚欲踢”,且已被控制倒地;
李某甲在对方已丧失攻击能力后,仍连续踩踏头面部,主观恶意明显;
第二起中,祝某某、狄某某陈述一致,均指认李某甲率先动手,与其本人供述“勾脖子、踩胸口”相印证。
李荣维律师分析,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侵害要么未实际发生(如“拿刀”纯属臆测),要么已被第三方有效制止。此时再实施攻击,已转化为故意伤害,绝非防卫。
三、为何不能缓刑?关键在于“人身危险性高”
尽管李某甲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法院坚决拒绝缓刑,理由充分:
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两起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
第二起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严重违反强制措施义务;
有危险驾驶前科,表明其缺乏基本法律敬畏;
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李荣维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而李某甲的行为恰恰证明其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若适用缓刑,不仅难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目的,更可能纵容其再次施暴。
四、二审改判依据:民事和解促成有限从宽
虽然不能缓刑,但二审仍将刑期从20个月减至15个月,关键在于:
家属代赔第二名被害人1.8万元;
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李某甲在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建议“下调五个月刑期”,法院予以采纳,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赔偿修复社会关系,可在法定幅度内适度从宽。
李荣维律师建议,对于故意伤害类案件,当事人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争取调解赔偿。尤其在有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全面赔偿、逐一取得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最有效路径。
五、结语:暴力不是解决矛盾的方式
李某甲本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或口角冲突,却选择以拳脚“维权”,最终换来一年三个月的牢狱之灾。此案警示公众:
一时冲动,代价沉重;
屡次施暴,难逃实刑。
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但绝不容忍以“被挑衅”为借口的私力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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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余年,擅长处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案件,致力于通过专业辩护与调解协调,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理性守法,方能安居乐业;暴力逞强,终将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