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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商人夹藏走私红酸枝木获刑十个月——张某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解析


2025年5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境走私濒危木材案件作出判决((2025)云31刑初30号)。被告人张某甲因伙同境外人员,以申报进口“柚木锯材”为掩护,夹藏9.94吨红酸枝木(奥氏黄檀)从缅甸走私入境,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不仅揭示了边境地区“伪报品名、夹藏走私”的典型手法,也再次强调:即便未实际获利,只要参与组织、接货、销售环节,即可能构成主犯


一、案情还原:以合法报关为幌子,行非法走私之实

张某甲系瑞丽市经商人员,长期从事边境贸易。2024年6月初,其与境外人员通谋,计划将一批红酸枝木从缅甸运入中国境内销售牟利。为规避海关监管,他以某公司名义委托报关公司,申报进口“柚木锯材”,实则在货物底层夹藏大量酸枝木。

同年6月12日,载有该批货物的云R2××大货车抵达陇川章凤口岸。海关查验时发现异常,掀开表层柚木后,查获隐藏的9.94吨红酸枝木。经鉴定,该木材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管制的黄檀属红酸枝类,系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制品,市场价值高达268,380元**

案发后,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5万元罚金。


二、争议焦点:是“从犯”还是“主犯”?

辩护人提出,张某甲仅负责境内接货,未参与境外运输,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但法院查明:

李荣维律师分析,在走私共同犯罪中,是否为主犯,不取决于是否“亲手搬运”,而在于是否组织、策划、主导或对犯罪完成起决定性作用。本案中,若无张某甲提供境内身份、报关渠道和销售渠道,走私难以完成。因此,法院认定其为主犯,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三、量刑考量:坦白+认罪认罚促成从宽处理

尽管涉案金额超26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院最终判处十个月实刑,主要基于以下从宽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十个月+5万元罚金)被法院全额采纳,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边境走私案件中的有效适用

李荣维律师认为,对于此类经济型犯罪,当事人若能在侦查初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往往能争取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反之,若试图隐瞒上下游关系或否认主观故意,则可能面临更重处罚。


四、涉案财物处置:哪些该没收?哪些暂不处理?

法院依法没收:

但对扣押的柚木锯材及运输货车,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暂不予没收,理由是:

李荣维律师建议,在类似走私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应关注涉案财物的性质认定。对于非本人所有、非专门用于犯罪的物品(如借用的车辆、第三方货物),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权属证明,避免合法财产被不当处置。


五、法律警示:珍稀木材≠普通商品

红酸枝木虽常用于高端家具,但因其生长缓慢、资源枯竭,已被列入CITES附录II,我国严禁未经许可的进出口。许多边贸从业者误以为“只是木材,又不是毒品”,心存侥幸实施走私,殊不知已触犯刑法红线。

李荣维律师提醒

凡涉及CITES附录物种(包括象牙、犀角、穿山甲鳞片、红木、沉香等),无论数量多少、是否牟利,只要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出境,即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切勿以“行业惯例”“朋友帮忙”为由自我开脱。


更多关于走私犯罪、濒危物种进出口合规、认罪认罚策略及涉案财物处置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跨境贸易合规,代理多起走私、偷越国(边)境、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熟悉云南边境司法实践,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
“合法经营是底线,敬畏法律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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