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上诉抗诉案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4刑终56号)。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9.53mg/100ml)发生事故致人轻微伤,一审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检察机关以“依法不应适用缓刑”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缓刑,改判实刑,陈某某随即被收监执行。
该案虽为常见醉驾案件,却因精准适用最新司法政策,成为落实“醉驾治理从严化、规范化”的典型判例。
一、案件核心事实:高浓度醉驾+负全责+致人受伤
2024年11月3日晚,陈某某饮酒后未戴头盔,驾驶经鉴定属机动车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当晚8时25分,在通海县育才路与对向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乘客李某某轻微伤,另一人未达轻微伤。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9.5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并赔偿被害人14,000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据此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抗诉焦点:缓刑适用违反最新司法政策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指出,根据2023年12月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而本案中,陈某某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酒精含量239.53mg、致人轻微伤、负全责。即便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亦不足以突破司法政策设定的缓刑禁区。
李荣维律师分析,该《意见》出台后,全国醉驾案件缓刑适用率显著下降,尤其对“高酒精含量+事故后果”的组合情形,司法机关普遍采取“原则禁止缓刑”的立场。一审法院以“家庭困难”为由宣告缓刑,虽体现人文关怀,但忽视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政策刚性。
三、家庭困难能否成为缓刑理由?
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强调:其母年迈多病、女儿需接送上学,家中无其他照料人,请求维持缓刑。
对此,二审法院经调查认为:
其并非母亲及女儿的唯一法定扶养人;
家庭困难属于生活事实,非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在存在明确禁止缓刑情形下,不能以“照顾家人”为由突破法律底线。
李荣维律师认为,司法确实应兼顾情理,但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对于醉驾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若因家庭原因随意适用缓刑,将削弱法律威慑力,甚至引发“谁家困难谁免刑”的错误导向。
四、案件启示:醉驾“从宽”有边界,“从严”成常态
本案传递出三个重要信号:
酒精含量超180mg/100ml即进入“高危区间”,缓刑基本无望;
只要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且负主责或全责,即触发缓刑排除规则;
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可从宽,但不能抵消法定禁止缓刑情形。
李荣维律师建议:
驾驶人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
若已涉醉驾,应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争取在法定幅度内获得最轻处理;
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机动车、抽血程序是否合法、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准确等实体与程序问题展开辩护,而非过度依赖“家庭困难”等非法定因素。
五、结语:法律不容“温情突破”
陈某某案的改判,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宽中有严、严字当头”的治理思路。在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生命财产的背景下,任何试图以个人困难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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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余年,代理大量醉驾、交通肇事、毒品等案件,熟悉云南地区司法实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杯酒,可能毁掉的不只是驾照,还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