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2025年10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境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3刑终199号),上诉人陈某甲因谎称可“打通民航局关系”办理阿尔及利亚至中国复航事宜,骗取被害人江某85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期间,其家属主动退赔涉案雷克萨斯车辆,法院据此改判为十年六个月,罚金维持10万元。该案不仅揭示了网络时代“关系型诈骗”的典型手法,更对自首、立功、管辖权、善意取得等争议问题作出清晰司法回应。
一、案件核心事实:以“复航代办”为名行诈骗之实
2021年疫情期间,身在阿尔及利亚的江某因航班停飞,委托国内友人张某寻找“内部渠道”恢复航线。张某转而联系陈某甲,后者谎称可通过“民航局赵某甲及其姐姐”操作,并伪造淘宝购买的“复航确认文件”骗取信任。江某通过弟媳贾某向张某转账110万元,张某转付陈某甲85万元。陈某甲收款后迅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及为其父购车——43.18万元购入雷克萨斯轿车,登记在其父名下。
案发后,陈某甲不仅未如实供述,还在侦查阶段提交伪造的“民航发〔2021〕34号”文件干扰办案。直至二审,其父才主动将车辆退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二、争议焦点与司法认定
(一)管辖权:犯罪结果发生地即具管辖权
陈某甲上诉称其未在曲靖实施诈骗,麒麟区法院无管辖权。
法院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骗款项转出地。本案被害人委托他人从曲靖市麒麟区转账,该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曲靖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李荣维律师分析:此类跨境或跨区域诈骗中,只要资金流转、信息传递、损害结果任一环节发生在本地,当地司法机关即可管辖。被告人以“本人不在场”抗辩管辖,通常难以成立。
(二)自首与立功:形式到案≠如实供述
陈某甲辩称系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自首;并举报民警违纪、同监室人员拐卖儿童,主张构成立功。
法院查明:
其到案后长期否认诈骗故意,供述反复,且提供虚假文件,不符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件;
所谓“检举”均未查证属实,或属案件关联信息,不构成立功。
李荣维律师认为:自首的核心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缺一不可。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误以为“主动到案”即等于自首,却忽视对关键事实的坦白义务。一旦隐瞒动机、虚构情节,即便到案,亦难获从宽。
陈某甲称车辆由其父贷款购买,属善意取得,不应追缴。
法院认定:购车款直接来源于诈骗赃款,其父明知资金异常仍接受赠与,不构成善意取得。二审中其父主动退车,属退赔行为,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李荣维律师建议:对于用违法所得购置的财产,即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若无法证明其“善意、有偿、不知情”,司法机关仍有权追缴。家属若希望减轻刑罚,应尽早配合退赃退赔,而非寄望于“转移登记”规避责任。
一审判处十二年,二审改判十年六个月,减刑一年半,核心原因在于:
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退赔涉案车辆;
检察机关据此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法院认可退赔行为体现一定悔罪态度。
李荣维律师指出:本案诈骗金额8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原本难有大幅减刑空间。但因新增有效退赔,法院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轻,体现了“退赃退赔是硬通货”的司法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采纳退赔情节,但仍维持10万元罚金,说明经济处罚与人身刑可分别考量——退赔不影响罚金裁量,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无力缴纳。
陈某甲案警示公众:所谓“内部渠道”“特殊关系”多为骗局幌子。而对司法机关而言,本案也重申了三项原则:
管辖权以犯罪关联地为准,不以被告人所在地为限;
自首、立功须实质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仅凭形式主张;
退赃退赔虽非法定从轻情节,但在量刑中具有显著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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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涉众型案件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