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盗窃罪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03刑终238号)。该案虽涉案金额仅1100元,却因罚金刑适用错误引发检察机关抗诉,并最终由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将合并罚金从3000元调整为3500元。这一看似细微的调整,实则体现了刑法对附加刑执行规则的严格遵循,也为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基本案情:缓刑考验期内“重蹈覆辙”
原审被告人高某,2005年出生,案发时未满20岁。2024年6月,其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为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7日。
然而,就在缓刑考验期即将届满前一个月——2025年5月28日凌晨,高某在烧烤店趁被害人何荔不备,窃取其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100元。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撤销缓刑,以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5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
二、抗诉焦点:罚金是否应“合并执行”?
一审判决后,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前罪罚金2000元 + 新罪罚金1500元 = 应合并执行3500元,而非3000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不在于主刑(因拘役可被有期徒刑吸收),而在于附加刑的法律适用是否精准。罚金作为财产性刑罚,具有独立的惩罚与威慑功能,不能因主刑吸收而“打折”执行。一审将两笔罚金简单“酌定”为3000元,虽意图体现宽宥,但违反了刑法明确的合并执行规则。
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罚金总额为3500元,其中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前罪2000元已缴)。
三、法律适用要点解析
(一)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必须撤销缓刑
高某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盗窃,无论金额大小,均构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对缓刑制度严肃性的维护。
李荣维律师认为,缓刑不是“免罚金牌”,而是给予悔改机会的附条件不执行。一旦违反,不仅前罪刑罚需执行,新罪还将叠加惩处。
(二)自首与认罪认罚可从宽,但不豁免法律责任
尽管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法院也在主刑上予以从轻(未增加总刑期),但从宽不等于免责。尤其在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罚金合并)时,司法机关无自由裁量空间。
(三)罚金合并执行是法定要求,非酌定事项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这意味着2000元 + 1500元 = 3500元是计算结果,而非量刑选择。一审的“酌减”做法,实质上架空了法律规定。
李荣维律师建议,辩护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准确区分“可裁量情节”与“法定强制规则”。对于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若法律已明确合并或分别执行方式,不应寄望于法官“酌情减免”。
四、案件启示:小案不小,细节见法理
高某案虽为小额盗窃,却因程序规范、法律适用问题引发抗诉并改判,充分说明:
司法机关对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日益严格;
检察机关对裁判文书法律适用准确性的监督力度持续加强;
即使是未成年人或初犯,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仍将面临法律严惩。
同时,该案也提醒公众:1100元的手机,可能换来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和3500元罚金——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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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少年司法保护,擅长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盗窃、诈骗等常见刑事案件,致力于通过精准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不因案件微小而降低标准,正义恰在细节中得以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