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利用社交软件、赌博APP组织网络赌博的行为日益高发。2025年10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网络开设赌场案作出终审判决((2025)云26刑终107号),不仅明确了“赌资3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的司法标准,更凸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阶段的实质价值。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
上诉人罗某甲于2022年12月经他人邀约,成为名为“畅游”APP的下级代理,随后招揽25名赌客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宝为赌客提供上下分服务,按系统比例抽成获利。经查,其接受赌客投注金额累计达304,684元,已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主动转变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全额缴纳罚金,并请求从轻处罚。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据此建议减轻两个月刑期。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检方意见,改判罗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维持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的判决。
二、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解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本案赌资逾30万元,依法应在五年以上量刑,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然而,二审为何仍予改判?关键在于新增的认罪认罚情节。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典型体现了“动态量刑”理念——即使一审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只要被告人在二审阶段新增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缴纳罚金等),法院仍可依法调整刑罚,实现“罚当其罪”与“鼓励悔罪”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罗某甲在一审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直至二审才主动认罪并履行全部财产性义务。这种“迟来的悔罪”是否应被认可?李荣维律师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不以诉讼阶段为限,只要在判决前真诚悔罪、接受处罚,就应获得程序与实体上的从宽评价。二审法院的改判,正是对此精神的精准落实。
三、司法实践启示与辩护策略
本案虽仅减轻两个月刑期,但其示范意义重大:
认罪认罚贯穿全程有效:即便一审未认罪,二审阶段仍可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
财产性义务履行是关键加分项: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能显著提升悔罪诚意的可信度;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本案中,检察院基于新情节提出具体减刑建议,直接促成改判。
李荣维律师建议,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当事人,应尽早评估案件证据强度与自身行为性质。若确有罪责,宜在律师指导下及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切勿因“面子”或侥幸心理错失从宽良机。
同时,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应重点挖掘新增从宽情节,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推动形成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而非仅纠缠于事实争议。
四、结语:宽严相济下的司法理性
罗某甲案表明,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亦注重通过认罪认罚机制激励被告人回归守法轨道。这种“惩治+教育+修复”的复合治理思路,正是新时代刑事政策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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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系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