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程序沿革
2003年至2004年间,江苏建湖发生一起因旧怨引发的连环报复案件。原审被告人于某庆因早年被左某红公司员工打伤致残,认定系左某红指使,遂伙同汤某虎先后实施故意伤害与毁车行为。汤某虎持自来水管击打左某红致其重伤(八级伤残),后又在二人合谋“让车子开不出去”的授意下,深夜纵火烧毁左某红别克轿车,虽未波及周边住宅,但已危及公共安全。
该案历经一审(2005年)、二审(2005年)、高院再审(2015年),直至2024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2024)最高法刑再1号终审判决,历时近二十年,成为检验“共犯责任边界”与“再审程序规则”的典型样本。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有二:
(一)于某庆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审观点:二人共谋毁车,于某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审改判:汤某虎采用放火方式超出共谋范围,属实行过限,于某庆不构成该罪。
最高法再审认定:
“于某庆与汤某虎对毁坏车辆存在共同犯意……汤某虎以纵火方式实施,虽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但车辆毁损结果仍在共同故意范围内,于某庆应对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此认定精准把握了“实行过限”的边界——手段升级不等于结果脱责。只要行为人对“毁坏财物”这一核心结果具有共同故意,即便具体方法(如泼漆 vs 纵火)超出预想,仍需对实际损害后果负责。这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精神一致。
(二)再审能否加重刑罚?
江苏省高院曾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刑罚”为由维持错误判决。最高法明确指出:
“该规定并非绝对禁止加刑。在检察院抗诉、原判确有法律适用错误且导致量刑畸轻时,可依法改判加重。”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正是“再审不加刑”原则的法定例外情形。被害人多年申诉不止,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且原二审错误否定罪名,严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若机械适用“不加刑”,将变相纵容司法错误,损害实体正义。
三、量刑考量与认罪认罚的实质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最高法纠正了定性错误,但仍充分采纳从宽情节:
于某庆已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再审中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满释放后无再犯罪记录。
最终,法院采纳检方建议,以故意伤害罪(6年)+故意毁坏财物罪(3年2个月)并罚,决定执行7年6个月,较一审11年6个月大幅减轻,体现“纠错不苛责”的司法理性。
在类似再审案件中,被告人应积极履行赔偿、真诚悔罪,并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争取量刑优惠。司法机关亦应在纠正错误的同时,兼顾程序安定性与当事人合理预期。
四、案件启示:共犯责任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本案再审判决传递三大信号:
共谋报复中,对“结果”的共同故意是定罪关键,手段差异不影响对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
“再审不加刑”非铁律,检察院抗诉+原判确有错误+量刑明显失衡时,可依法加刑;
修复性司法理念日益凸显,赔偿、悔罪、认罪认罚可实质性影响再审量刑。
“再审不是简单的‘翻案’,而是通过程序回溯实现实体正义与制度公信的双重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