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何某(化名)曾借给朋友邢某80万元,约定以房产作抵押。但实际只转账48万元(提前扣除了12万元“砍头息”),并制造了80万元的银行流水。后来邢某将抵押房转卖他人后失联,何某便拿着80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还款。
法院一审支持其诉求,执行中担保人被迫偿还25万余元。几年后,案件再审改判:何某实际债权仅剩1482元!原判决被撤销,多收的钱需退还。
检察机关一度以诈骗罪对何某提起公诉,但最终又撤回起诉。这起看似“套路贷”的案件,为何没被定罪?它又给民间借贷参与者带来哪些警示?
2014年底,邢某因资金周转向何某借款。双方口头约定:
借80万元,月息10%(年化120%,远超法定上限);
先付60万,待房产过户后再付剩余20万;
邢某夫妇出具80万元借条,并提供商品房合同等材料。
但实际操作中,何某直接扣掉两个月利息12万,仅转账48万,并通过循环转账制造“已付80万”的银行流水。此后,邢某支付了18万元利息,却将抵押房卖给第三人后躲债。
何某发现后,立即起诉,隐瞒“实借48万、已收18万利息”的事实,坚持主张80万本金。法院一审采信借条和流水,判邢某及担保人还款75万余元。
直到邢某申诉,案件再审才真相大白:真实债务几乎清零。
本案核心争议:以部分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刑法讲究‘主客观相统一’。要定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两点:
一是完全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比如根本没借钱却伪造借条);
二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本案中,何某与邢某确实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只是金额、利息有虚增。这种‘夸大债务’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他进一步解释:
何某放贷目的是收高息,不是“空手套白狼”;
邢某违约在先(卖房跑路),何某起诉是为挽回损失;
虽然手段违法(做假流水、隐瞒还款),但目的仍在民事权利范围内,未突破“维权”边界。
至于虚假诉讼罪,李荣维律师认为:
“该罪针对的是‘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比如伪造借条起诉陌生人。而本案双方确有纠纷,何某享有诉权,只是举证时弄虚作假——这应由民事程序纠正,而非刑事追责。”
此案虽未定罪,但何某行为仍属违法。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出借人和借款人:
“砍头息”+“做流水”=高风险操作
提前扣息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再伪造全额支付记录,极易被认定为恶意欺诈,轻则败诉,重则涉刑。
借条金额≠实际借款
法院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若你只收到50万,却被逼签100万借条,务必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证据。
起诉时隐瞒还款=自毁 credibility
即使对方违约,你也必须如实陈述已收利息、部分还款等事实。否则,即便赢了官司,也可能被再审推翻,甚至面临罚款、拘留。
“高利贷不是原罪,但用欺骗手段追债就是越界。”李律师强调,“合法维权才能真正保护你的权益。”
本案一度被当作“套路贷”典型,但司法机关最终回归理性:
没有“套路”设计:何某未设局诱骗邢某借款,也未恶意垒高债务;
存在真实基础关系:48万元本金真实交付,非凭空捏造;
民事救济已到位:再审改判纠正错误,被害人损失已挽回;
符合刑法谦抑原则: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不宜动用刑罚。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一处理体现了司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慎态度——既打击真正的“套路贷”,也避免把普通高利贷纠纷刑事化。
何某案是一面镜子: ✅ 对出借人:高息可谈,但不能造假;维权可诉,但不能欺瞒; ✅ 对借款人:签字要谨慎,转账留凭证,遇“套路”及时报警; ✅ 对公众:打官司不是“谁嗓门大谁赢”,而是“谁证据真谁胜”。
法律保护的是诚实信用的交易,而非精心包装的骗局。无论是放贷还是借款,请始终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若您在民间借贷、债务纠纷、诉讼举证等方面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合法维权,远离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