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原网安支队政委卢某某(化名),在担任分局副局长期间,多次为朋友阮某、刘某向辖区内一家房地产企业老板金某(化名)“打招呼”,帮助他们顺利承接沥青、消防等工程,合同金额累计超2300万元。事后,卢某某先后收受二人所送现金、手机及旅游费用等,折合人民币近58万元。
案发后,卢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金某是民营企业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我通过他帮忙,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最多算‘人情往来’。”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这正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受贿行为,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这起案件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公权力一旦介入商业活动,哪怕中间隔着“非公职人员”,只要存在制约关系,照样构成受贿!
卢某某长期在公安系统任职,分管法治、经侦等工作,对辖区内企业具有直接监管权。金某的企业不仅从事房地产开发,还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卢某某所在分局立案调查——金某的经营命脉,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卢某某的职权。
正因如此,当卢某某开口“推荐”朋友承接工程时,金某不敢拒绝。
2016年起,卢某某多次向金某“打招呼”,让朋友阮某拿下年业务量200多万元的沥青供应项目;
2018年底,又为另一朋友刘某争取到2100多万元的消防通风工程。
作为回报,阮某、刘某先后送给卢某某现金、港币、高端手机及旅游费用,总值近58万元。这些“感谢”,表面看是朋友间的馈赠,实则是以工程项目为媒介的权钱交易。
更关键的是,卢某某并未直接审批工程,而是通过对企业有生杀大权的“影响力”,迫使民企老板配合——这种“曲线收钱”模式,一度让人误以为“钻了法律空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企业老板)为他人谋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其监管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具有行政管理关系,且该对象有具体事项受其职权影响,就构成‘职务上的制约关系’。
本案中,金某的企业正在接受经侦调查,日常经营又涉及公安审批(如特种执照、车辆违章处理等),卢某某一句话就能决定其‘顺’还是‘难’。这种压力下,金某‘自愿’配合,实则是被迫服从。”
李荣维律师认为,将此类行为排除在受贿罪之外,等于为腐败分子开辟“绿色通道”。法律早已明确:公权力不能用于干预市场公平,更不能成为私人牟利的工具。
许多公职人员误以为“我没直接收钱”“我没批文件”就安全,实则大错特错。李荣维律师提醒:
“打招呼式”干预
向管理服务对象(如企业、个体户)推荐特定人员承接业务、供货、合作,即使未明示回报,只要后续收受财物,即可能构成受贿。
“借民企之手”行权
利用对企业的监管权、处罚权、审批权,迫使其为第三方提供利益,再从第三方收钱——这是典型的“两段式”权钱交易。
“人情往来”掩盖利益输送
以朋友、老乡、同学等名义收受财物,若对方业务与你职权相关,且金额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如单次超3万元),司法机关可直接推定为受贿。
“别把‘非公职人员’当成挡箭牌。”李律师强调,“只要你的权力能影响他的生意,你们之间的‘合作’就可能是犯罪。”
有人提出:卢某某并未直接使用自己职权,而是通过金某实现目的,是否应定“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
李荣维律师解释:
“斡旋受贿适用于无隶属、制约关系的情况,比如A部门官员找B部门熟人帮忙。
但本案中,卢某某对金某有直接的行政管理与制约关系——金某的企业正在被其分局调查,日常运营也依赖其职权支持。
因此,金某不过是卢某某行使权力的‘延伸工具’,本质仍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故适用普通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刑罚更重。”
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权力控制”的精准把握:形式上的“间接”,掩盖不了实质上的“直接支配”。
卢某某案警示所有公职人员:
✅ 你的职权范围,不仅是你“能管什么”,更是你“不能碰什么”;
✅ 任何试图通过“中间人”“民营企业”“朋友合作”等方式变现权力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穿透审查;
✅ 真正的廉洁,是连“打个招呼”的念头都不能有。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也应清醒认识到:靠“关系”拿项目,终将付出代价;唯有公平竞争、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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