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唐某甲(化名),在十余年间,以“入股分红”“借款收息”为名,先后收受他人财物近700万元。他辩称:“我投了钱,拿的是合法收益。”但法院最终认定:这些所谓的“投资回报”,实则是披着民事外衣的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给公众敲响警钟:当权力与金钱以“合作”“借贷”“分红”等名义结合时,极可能已滑入犯罪深渊。
2009年,商人陈某某(化名)因长期依赖唐某甲在资金、合作等方面的支持,提出让唐某甲“入股”其油厂项目。唐某甲未实际出资,却在2009年底和2010年初,通过妻子账户两次收取所谓“分红”共计150万元。
更讽刺的是,同期唐某甲每年春节还照常收受陈某某“拜年红包”57万元。法院查明,所谓“入股”纯属虚构,既无协议、无股权登记,也未参与经营——这150万元,不过是长期行贿的“升级版”。
2013年,另一名商人董某某(化名)同样因唐某甲在指标分配、款项拨付上的关照,被“主动”借出5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24%,按复利计算。然而,董某某的小贷公司当时资金充裕,根本无需这笔钱。50万元到账后,也从未用于公司经营。
四年后,董某某归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73.2万余元。但他在证言中坦言:“这是借‘利息’之名,送钱感谢他的帮助。”
唐某甲的胞弟唐某乙(化名)曾任某区城投公司董事长、管委会书记。2013年,唐某甲得知弟弟单位有一重大工程项目,便主动牵线,带商人张某等人前往考察。
尽管张某公司不具备投标资质,唐某乙仍违规允许其挂靠其他公司参与竞标,并在仅有两家单位参选(低于法定三家)的情况下,谎报流程,助其中标2亿多元工程。
事后,张某承诺给唐某甲“干股”。唐某甲担心直接收钱违法,便“象征性”投入50万元,声称“入股”。但该款未计入项目股份、未用于工程支出、未承担任何风险。2017年,项目盈利后,张某直接送给唐某甲200万元,并约定“暂存我处,按融资利率计息”。
案发后,唐某甲慌忙退还80万元,并伪造“借款协议”企图掩盖事实,但为时已晚。
面对“这是合法收益”的辩解,法院为何仍定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以‘投资’‘借款’为名收受财物,若未实际出资、或回报明显高于正常收益,即应认定为受贿。
本案中,唐某甲的三笔‘收益’均不符合市场逻辑:
未出资却拿150万‘分红’;
对方无资金需求却收73万‘高息’;
‘入股’不担风险、不分担亏损,却独享200万‘利润’。
这不是投资,而是用权力兑换现金的精密设计。”
李荣维律师认为,此类“隐形贿赂”危害更大:它规避了传统收钱的痕迹,利用民事合同制造“合法假象”,极具迷惑性,必须依法穿透识别。
许多公职人员或企业人士误以为“签了合同就安全”,实则不然。李荣维律师提醒:
“空手套白狼”式入股
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仅因身份特殊就获得高额“分红”,属于典型受贿。
“强塞借款”收高息
在对方无资金需求、款项未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收取远超市场利率的“利息”,本质是变相索贿。
“亲属搭桥”谋私利
利用近亲属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规中标、特批许可),即使自己未直接收钱,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律看实质,不看形式。”李律师强调,“只要财物与职权存在对价关系,无论包装成什么名目,都难逃法网。”
案发后,唐某甲退还部分款项,并辩称“已归还,不应算犯罪”。但法院明确:退赃不影响定罪,仅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李荣维律师解释:
“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一旦权钱交易完成,犯罪即已既遂。事后退赃,只能说明悔罪态度,不能否定行为违法性。
更何况,唐某甲是在‘同伙落马’后才匆忙退钱,明显是为逃避侦查,主观恶性更深。”
这一认定警示:莫存侥幸,勿待东窗事发才“亡羊补牢”。
唐某甲案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某些人如何将公权力“证券化”“金融化”:用“投资”掩盖索贿,用“利息”包装受贿,用“亲情”打通利益链。
但法律早已划清红线:凡是以职权为筹码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无论形式多么“市场化”,本质都是腐败。
对公职人员而言,务必做到: ✅ 不接受任何与职权相关的“投资邀请”; ✅ 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收取高息; ✅ 不利用亲属职权为他人谋利。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也应明白:靠“关系”拿项目,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唯有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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