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环保督查部门领导的缪某某(化名),在退休后被多家企业高薪聘为“环保顾问”,几年间收取“顾问费”超770万元。他辩称:“我提供了技术咨询,这是合法劳务收入。”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这些所谓的“顾问费”,实则是利用其原职权影响力换取的贿赂,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八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不仅揭开了“顾问”外衣下的权钱交易黑幕,更清晰划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与离职前后收受财物的法律边界——哪怕人已退休,只要收的钱与过去职权有关,照样构成犯罪!
缪某某曾任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副主任,手握对地方企业环保合规的监督大权。2015年退休后,多家他曾“关照”过的企业纷纷上门,高薪聘请他担任“环保顾问”。
例如:
B公司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工,缪某某带队检查后,企业负责人宫某某(化名)多次请托。2015年4月,缪某某暗示:“我快退休了,可以来你们公司当顾问,年薪10万。”公司随即复工。此后,宫某某分两次支付10万元“顾问费”。
R公司因废水处理不达标被追责,找到已退休的缪某某帮忙。缪某某通过向地方环保局长“打招呼”,使问题不了了之。作为回报,该公司三年内支付“顾问费”54万元,由缪某某与其 former 下属张某某(化名)共同收受。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顾问”工作并无合同、无考勤、无具体服务记录,所谓“咨询”仅限于偶尔接听电话或参加饭局。而企业支付的费用,远超市场正常顾问标准。
缪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顾问费是劳务报酬,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无论是否实际提供劳务,均以受贿罪论处。
本案中,缪某某在B公司复工前就提出‘退休后当顾问’,明显是以未来身份为幌子,提前锁定贿赂回报,属于典型的‘期权腐败’。”
他进一步解释:
若企业在缪某某退休多年后,因其专业能力单独聘用,且支付合理报酬,或可视为合法劳务;
但本案中,所有‘顾问’关系均源于其在职时的监管权力,且金额巨大、无实质服务,本质是“权钱交易的延期支付”。
李荣维律师认为,将贿赂包装成“顾问费”“咨询费”,是近年来腐败分子规避监管的常见手段,但司法机关早已形成成熟认定规则,难以蒙混过关。
许多公职人员误以为“退休即安全”,实则大错特错。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职办事,退休收钱”
只要在职时为他人谋利,并约定或暗示退休后收受好处,无论是否签协议、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均可能构成受贿罪。
“利用原职权影响力打招呼”
退休后通过 former 同事、下属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钱,即使未直接动用公权力,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与下属合谋分赃”
如本案中缪某某与 former 下属张某某共同收受财物、共谋“顾问”名义,二人均构成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同责追究。
“权力有保质期,但法律责任没有。”李律师强调,“退休不是‘免责金牌’,而是反腐‘延长线’。”
本案中,缪某某是领导,张某某是下属,但法院认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未区分主从犯。
李荣维律师解释:
“虽然身份上有上下级之分,但在犯罪实施中,张某某并非被动执行者:
他主动向企业提出‘顾问费’金额;
负责对接行贿人、传递请托事项;
甚至管理缪某某的赃款理财。
这表明二人事前通谋、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符合共同犯罪‘通谋+分赃’的核心要件,故不宜简单以职务高低定主从。”
这一认定警示:下属若积极参与权钱交易,即便非决策者,也可能承担同等刑责。
缪某某案是一面镜子:它照见了某些公职人员“在职积累人脉、退休兑现利益”的侥幸心理,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期权腐败”“隐形受贿”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明确规定:公权力的廉洁性,不因身份转变而消失。无论是“顾问费”“咨询费”还是“感谢金”,只要与 former 职权挂钩,就是违法所得。
对广大公职人员而言,务必牢记:
✅ 在职时守住底线,
✅ 离职后管住手脚,
✅ 切勿把组织赋予的影响力,变成个人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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