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出了真金白银,签了理财协议,怎么也算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官员最深的困惑。但在法律眼中,当你的“投资”不担风险、只拿高息,且对方是你曾关照过的商人——这已不是理财,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只要明知对方未真实投资,却仍收取“刚性兑付”的高额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出资,全部收益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 【裁判案例】
被告人李某(化名)曾任某市公安边防总队后勤部部长。
关键事实:
2016–2018年,李某利用职权帮助商人金某(化名)承接两项修缮工程,金某获利200余万元;
为表感谢,金某提出帮李某“投资理财”,承诺年化18%、15%的保本高收益;
李某先后出资180万元、200万元,共计380万元;
金某并未将资金用于真实项目,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出借给无还款能力的朋友、购买低收益银行理财(年化仅2%-3%);
但金某仍按承诺向李某支付“收益”21万元+50万元=71万元;
李某辩解:“我实际出资,收益应扣除合理部分。”
法院认定:双方无真实投资意图,李某不承担任何风险,收益系变相贿赂,71万元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以理财之名,行索贿之实’——合同是幌子,权力是筹码,高息是赃款!”
另一关键细节:
李某第一笔仅出180万,金某却按200万计息;
第二笔50万“收益”中,有5万是“凑整”多给;
李某多次临时要求回款买房、买表,完全无视投资封闭期。
“李律师提醒:‘保本高息+随意赎回’=非市场行为=权钱交易信号!”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区分“真理财”与“假理财受贿”的四大核心:
主体关系:是否存在职务制约或请托背景;
资金用途:请托人是否真实用于投资,还是挪作他用;
风险承担: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承担亏损风险;
收益合理性:收益率是否显著高于市场水平且刚性兑付。
关键规则:
若未真实投资 + 明知未投资 → 收益全额受贿;
若真实投资但收益畸高 → 差额部分受贿;
“主客观一致”是定罪基石:不能仅看合同,要看双方真实意图。
“李律师强调:法律穿透金融包装,直击权钱本质!”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因隐蔽性强、金额易累积,取保难度较大。
但若能证明部分资金确被用于真实投资,或主观上确信为合法理财,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被认定“明知未投资仍收高息”,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主张部分收益属合理回报。
突破口:
证明金某曾提供投资项目说明、合同草案;
主张李某有长期理财习惯,非首次参与高收益产品;
提交同期民间借贷利率数据,证明15%-18%未明显偏离。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李某明知资金未用于投资;
罪名维度:主张行为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非刑事犯罪;
程序维度:质疑监察机关是否混淆“高收益”与“受贿”界限。
关键策略:
调取金某银行流水,证明部分资金确实进入理财账户;
申请金融专家证言,证明特定时期存在高收益合规产品;
提交李某家庭资产配置记录,证明其有高风险投资偏好。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有合理信赖基础’或‘存在真实投资可能’,就能守住无罪底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受贿金额超20万即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
本案71万收益若全额认定,刑期通常在五年以上,监外执行可能性极低,除非符合严重疾病等法定条件。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以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出资但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未真实投资的,收益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李律师说明:“法律用‘主客观一致’原则,堵死‘我真投了钱’的借口!”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资金流向:逐笔追踪380万资金去向,寻找真实投资痕迹;
评估合理收益:比对同期P2P、信托、私募等产品收益率;
切割主观认知:证明李某多次询问投资进展(即使无书面记录);
引入行业惯例:提交当地中小企业普遍采用“过桥理财”模式的证据。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电子数据鉴定,恢复李某与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找“项目介绍”“合同草稿”等关键词。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
切勿接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理财邀请”,无论是否出资;
凡遇高收益承诺,务必做到:查资质、看合同、问风险、留痕迹;
记住:“在权力辐射圈内,任何‘稳赚不赔’的投资,都是陷阱!”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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