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出了钱、签了合同、承担了风险,怎么也算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官员最深的误解。但在法律眼中,当你利用职权获取他人公司原始股购买资格,或以畸高利率出借资金折抵房款——哪怕真金白银投入,也难逃权钱交易的本质!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只要行为与职务帮助存在对价关系,无论是否变现、是否真实借贷,超额部分即构成受贿!
💼 【裁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化名)曾任某国家出资银行董事长。
第一笔事实(代持原始股):
王某利用审批授信职权,为G公司谋利;
2017年,G公司让王某以200万元购买其原始股(王某本无资格);
2020年G公司科创板上市,股票解禁后王某未出售,至案发时账面浮盈373.8万元(含分红21.8万);
辩护人主张:“未实际卖出,收益不确定,不应定罪。”
第二笔事实(借贷收息):
王某欲购Z房地产公司别墅,嫌1750万太贵;
经人提议,以女儿名义出借1000万元给该公司,年利率18%;
两年后结算利息380万元,直接折抵房款;
Z公司同期在银行贷款利率仅6%-7%,且有充足授信额度;
法院认定:超出合理融资成本的211.53万元为受贿数额。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金融工具腐败’——原始股是期权,高息是遮羞布,权力才是核心资产!”
法院最终认定两笔合计受贿585.33万元,依法判处重刑。
“李律师提醒:‘没卖股票’不等于‘没犯罪’,‘签了借款合同’不等于‘合法收息’!”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金融型受贿”的认定核心在于主客观一致+对价关系:
代持原始股:
关键看是否具备购买资格?若无资格却获配,即属利益输送;
未出售≠无犯罪:只要上市解禁,市场价值已确定,案发日股价即为犯罪数额基准。
借贷收息:
关键看是否存在真实资金需求?若对方资金充裕却接受高息借款,即存疑;
利率是否显著高于市场水平?若远超同期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利率,差额即受贿。
“李律师强调:法律不看你合同怎么写,而看你权力怎么用!”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因金额大、隐蔽性强,取保难度高。
但若能证明原始股系市场化认购,或借贷利率接近市场水平,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被认定“利用职权获取非市场化利益”,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压低犯罪数额。
突破口:
主张原始股购买时有内部员工同等价格认购记录;
证明Z公司当时确有紧急融资需求(如工程款拖欠);
提交同期民间借贷利率数据,证明18%未明显偏离。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王某主动索要原始股或高息;
罪名维度:主张行为属违规持股或高风险投资(违纪),非刑事犯罪;
程序维度:质疑监察机关是否混淆“市场溢价”与“贿赂”界限。
关键策略:
调取G公司原始股分配名单,证明王某非唯一外部人员;
申请Z公司财务人员出庭,说明2012年5月确有现金流缺口;
提交王某其他投资记录,证明其有高风险偏好。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存在真实商业逻辑’或‘无直接权钱对价’,就能守住无罪底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受贿金额超300万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
本案近600万,监外执行可能性极低,除非患严重疾病且符合法定条件。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如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差额部分以受贿论。
指导性意见明确:
“代持原始股”未出售的,以案发日最低股价认定受贿数额;
“借贷收息”受贿的,扣除同期合理融资成本后,差额认定为受贿。
李律师说明:“法律用‘财产性利益’概念,将未变现股权、超额利息全部纳入受贿范畴!”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交易背景:梳理原始股认购流程、Z公司2012年资金流水;
比对市场利率:收集2012年当地房企民间借贷平均利率;
切割主观故意:证明王某未主动提出高息或原始股要求;
引入行业惯例:提交银行高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普遍做法。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证券交易所数据调取,确认G公司原始股对外发行价格;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Z公司2012年资金缺口专项报告。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领导干部及金融从业者:
切勿接受管理对象提供的“原始股购买机会”,无论是否出资;
避免与服务对象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哪怕利率“看起来合理”;
记住:“在权力辐射范围内,任何‘超额回报’都是犯罪信号!”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