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儿子有公司,签了正规合同,收的是市场中介费,怎么也算受贿?”这是许多落马官员最后的辩解。但在法律眼中,当国有平台不需要融资,却被迫签订高额中介合同——这已不是商业行为,而是赤裸裸的权力寻租!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只要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虚假商业机会”,哪怕资金真实到账、合同形式完备,也构成受贿罪!
💼 【裁判案例】
被告人祁某(化名)曾长期担任多地党政要职。
关键事实:
其子祁某乙(化名)成立多家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无成本投入、不担风险;
祁某利用职权,向曾受其提拔的下级官员卢某、陈某(均另案处理)打招呼;
卢某等人安排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如某海集团、某发集团),在自身资金充裕、无需中介的情况下,与祁某乙公司签订14份《融资租赁咨询管理合同》;
平台公司支付“中介费”4482.5万元;
后续,祁某乙又转为直接提供高息资金,平台公司再次支付“手续费及租金”2596.98万元;
祁某辩解:“业务真实发生,缓解了地方融资压力,属合法经营所得。”
法院认定:平台无融资需求,中介无真实服务,资金往来实为变相行贿,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以商掩贿’的高级腐败——合同是壳,权力是核,金钱是果!”
另一关键细节:
辩护人主张“促进地方经济”,但法院指出: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权钱交易的遮羞布;
即便资金用于基建,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仍属赃款。
“李律师提醒:‘有合同’不等于‘合法’,‘有资金’不等于‘无罪’!”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融资中介型”受贿的认定核心在于三要素:
职权干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影响,强制或诱导平台公司合作;
虚假服务:所谓“中介”无实质劳动、无风险承担、无成本投入;
对价关系:支付金额与过往/未来职务帮助明显挂钩。
关键规则:
平台是否有真实融资需求?若自有资金充足,却高价融资,即存疑;
中介是否具备专业能力?若为空壳公司、无行业经验,即虚假;
费率是否畸高?远超市场标准,即变相分赃。
“李律师强调:法律看穿合同表象,直击权力变现本质!”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因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取保难度极高。
但若能证明部分业务确有真实服务内容,或非本人直接授意,可尝试争取。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被认定“利用职权促成虚假交易”,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切割部分金额或降格为违纪。
突破口:
证明某笔融资确因政策窗口期或紧急项目所需;
主张中介公司曾提供真实尽调、方案设计等服务;
提交市场同类中介费率,证明未显著偏离。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抗辩路径:
证据维度: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祁某直接授意,还是仅“知情”;
罪名维度:主张行为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非刑事犯罪;
程序维度:质疑监察机关是否混淆“利益输送”与“市场回报”。
关键策略:
聘请金融专家出具意见书,证明当时地方融资环境紧张,中介确有必要;
调取平台公司内部决策会议记录,证明合作系集体决议,非个人强推;
申请卢某出庭,质询:“你安排合作,是因祁某施压,还是自主判断?”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存在真实商业逻辑’或‘无直接权钱对价’,就能守住无罪底线!”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受贿金额超300万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
本案判十四年,已属顶格从重。
监外执行可能性几乎为零,除非患严重疾病且符合法定条件。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如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差额部分以受贿论。
李律师说明:“法律用‘财产性利益’概念,将虚假中介费纳入受贿范畴!”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业务真实性:梳理每笔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人员、时间、成果;
比对市场费率:收集同期同类融资中介合同,证明收费合理;
切割父子责任:证明祁某未参与具体经营决策,仅被动知情;
引入公共利益论证:提交项目审计报告,证明资金用于民生工程。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司法会计鉴定,区分“合理利润”与“超额收益”。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领导干部及家属:
切勿以亲属名义承接与职权相关的商业项目,无论是否签合同;
国有平台合作务必做到:公开招标、市场定价、真实服务;
记住:“在权力辐射范围内,任何‘生意’都可能是犯罪!”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