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把房款650万打给行贿人了,这房子怎么还算赃物?钱不是也该退给我?”——这是许多涉案官员最深的困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看的不是“你有没有付款”,而是“你付款的目的是什么”!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若你在案发前因风声紧张而“补付”贿物价款,不仅不能洗白受贿行为,反而可能让行贿人额外获利,而你付出的合法财产,虽可返还,却无法阻止原物追缴!
💼 【裁判案例】
被告人祝某某(化名)曾任某省发改委主任。
关键事实:
祝某某辩解
李某某辩解
争议焦点: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
房屋属祝某某受贿所得,全额追缴上缴国库
650万元属李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但因系祝某某合法财产,应返还祝某某
理由如下:
付款动机不纯
房屋具特定性
650万来源合法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形式付款≠实质交易’——你补的是钱,露的是馅!”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判断“事后付款”是否影响受贿罪成立,关键看三点:
时间节点
主观目的
对价合理性
“李律师提醒:根据‘两高’意见,因被查而退还或付款的,一律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
唯一窗口:若能证明付款发生在不知情状态下(如家人擅自操作),或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732万远超不起诉门槛。
即使全额退房、付款,也难逃起诉。
现实目标:争取将650万明确返还,避免“房财两空”。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强调,无罪辩护必须围绕“三维体系”精准拆解:
证据维度
罪名维度
程序维度
关键突破口:
“李律师直言:若能证明‘付款早于风险暴露’,则可能动摇‘掩饰犯罪’认定!”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11年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指出:因‘事后补款’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法院极少批准监外执行。唯有通过重大立功减刑至3年以下,才可能适用缓刑。”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李律师说明:“及时退还”才有免责可能,“事后补救”只会坐实犯罪!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四步策略:
还原付款背景
切割财产性质
主张善意交易
协调两案执行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对房产进行重新评估,若市场价低于732万,可降低受贿数额。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
切勿在风声鹤唳时“补手续”“付房款”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