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案例】
被告人廖某某(化名)曾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装科长、某县法院院长。
关键事实:
廖某某辩解
争议焦点:
已被党纪处分的受贿事实,能否再次作为刑事犯罪数额累计?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157万元全部计入受贿总额,理由如下:
主观恶意明显
处分已被撤销
政策导向从严
无重复评价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前提是‘如实+全部’——你藏一半说一半,等于没说!”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中“已党纪处理部分”是否入罪,关键看三点:
交代动机
交代完整性
处分状态
“李律师提醒:纪委的‘警告’不是‘免死金牌’,而是‘观察期’——你若继续隐瞒,就是‘顶风作案’!”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若存在“避重就轻”情节,取保难度极大:
唯一窗口:若能证明未主动隐瞒,而是因记忆模糊遗漏,或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157万远超不起诉门槛(通常20–30万以下)。
即使认罪认罚,也难逃起诉。
现实目标:争取将“已退20万”明确折抵退赃款,避免重复追缴。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强调,无罪辩护必须围绕“三维体系”精准拆解:
证据维度
罪名维度
程序维度
关键突破口:
“李律师直言:若能证明‘非故意隐瞒’,则20万部分或可单独作违纪处理,不入刑!”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4年以上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指出:因‘欺骗组织’被从重处罚的案件,法院极少批准监外执行。唯有通过重大立功减刑至3年以下,才可能适用缓刑。”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0条第(四)项:
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李律师说明:“未经处理”包括“虚假处理”——你骗过了纪委,骗不过法律!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四步策略:
还原交代过程
切割事实性质
量化退赃效果
申请纪委说明
关键动作:立即整理全部退赃凭证及时间节点,制作《退赃时间线图谱》,提交法院。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面临组织谈话的公职人员:
切勿心存侥幸搞“选择性坦白”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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