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成立了正规公司,签了服务合同,开了正规发票,怎么就成了受贿犯?”——这是许多退休官员最深的困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看的不是“有没有公司”,而是“这单生意普通人能不能做成、值不值这个价”!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当你退休后,利用曾任要职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咨询费”“顾问费”名义收取钱财,这笔钱就不再是经营收入,而是赤裸裸的贿赂!
💼 【裁判案例】
被告人谢某(化名)曾任A省、B省、C省保监局局长,2013年7月退休。
关键事实:
谢某辩解
争议焦点:
退休官员以公司名义收取“顾问费”,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如下:
主体适格
行为本质
利益不正当
权钱交易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用公司洗白贿赂’——你卖的不是知识,是曾经的官威!”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同时满足:
主体
行为
目的
结果
“李律师提醒:关键不是‘有没有签合同’,而是‘这个‘咨询’是不是非你不可?普通人能提供吗?’”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原因在于:
唯一窗口:若能在监察委初核阶段全额退赃+主动交代全部事实,或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1251万远超不起诉门槛。
即使认罪认罚,也难逃起诉。
现实目标:争取将部分确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剔除,压缩犯罪数额。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强调,无罪辩护必须围绕“三维体系”精准拆解:
证据维度
罪名维度
程序维度
关键突破口:
“李律师直言:若能证明‘咨询费’与具体审批事项无一一对应关系,则指控链条断裂!”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7年以上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被视为‘知法犯法、顶风作案’,法院极少批准监外执行。唯有通过重大立功大幅减刑,才可能适用缓刑。”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0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300万元以上。
李律师说明:“影响力”就是你的“无形资产”,但法律禁止你用它来“套现”!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四步策略:
切割“个人”与“公司”
量化“真实服务”
还原审批流程
压缩犯罪数额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调取所有合作企业的内部审批文件,寻找“未采纳谢某建议”的证据。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尤其是即将退休或已退休者:
切勿以本人或亲属名义成立公司,承接曾管辖领域业务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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