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连一分钱都没碰,只是答应以后收,怎么也算受贿既遂?”——这是许多涉案公职人员最深的困惑。但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未遂”几乎无法成为减刑救命稻草。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揭示:只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哪怕财物尚未交付、甚至永远无法交付,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可能按全额既遂定罪量刑!
💼 【裁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化名)系某市某局相关负责人。2020年,商人李某(化名)为获取项目审批便利,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
关键情节: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受贿罪既遂,金额500万元,理由如下: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谋利完成即既遂’的司法逻辑。所谓‘未遂’,在贿赂犯罪中往往只是量刑时一句轻描淡写的‘酌情考虑’,而非实质减刑依据。”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权钱交易”的合意与实施,而非财物是否到账:
“《刑法》第385条不要求‘实际收受’,只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而‘财物’包括未来可兑现的财产性利益。”
根据两高《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
未实际取得不影响既遂认定
“李律师提醒:在贿赂犯罪中,‘没拿到钱’不等于‘没犯罪’,更不等于‘能轻判’!”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此类“未遂”案件取保难度较高,原因在于:
突破口:若能证明谋利行为合法合规,或未造成实际损失,可争取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若满足以下条件,或可争取不起诉:
但李律师强调:一旦谋利完成+合意明确,不起诉基本无望。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无罪辩护在此类案件中极其困难,因:
更务实策略:围绕“三维辩护体系”争取罪轻:
证据维度
罪名维度
程序维度
但李律师直言:在“谋利+合意”双事实成立下,无罪几无可能。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如十年以上),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指出:对于‘未遂’但谋利造成重大后果(如工程烂尾、安全事故)的案件,法院通常从严掌握监外执行,几乎不予批准。”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律师说明:司法实践对贿赂犯罪“未遂”采取限缩解释,强调“实质侵害”而非“形式未得”。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实战策略:
切割“合意”与“确定性”
弱化“谋利”不正当性
引入“未实施终了”情节
推动认罪认罚+退赃承诺
关键动作:调取项目审批全流程记录、李某公司资质文件、双方通讯记录,构建“无权钱对价”证据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
切勿接受“未来兑现”“代为保管”“退休后收”等任何形式的贿赂承诺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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