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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企业一分钱,副行长通过民企为请托人谋利,构成受贿罪?李荣维律师详解“权力变现”的三步陷阱

“我既没拿李某的钱,也没直接批项目给叶某,只是‘说句话’,怎么就成了受贿犯?”——这是许多涉案公职人员的真实困惑。在政商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权力中介化”“利益链条化”已成为新型腐败高发形态。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揭示:只要利用职权为一方谋利,再通过该方为第三方输送利益并约定分成,即便未直接收钱,也构成受贿罪!

💼 【裁判案例】
被告人徐某(化名)曾任某甲银行副行长。2019年,其与商人叶某(化名)达成口头协议:徐某帮叶某承揽工程项目,叶某事后分其50%利润

关键操作链:

争议焦点
徐某辩称:“我从未收受李某财物,也未直接审批叶某项目,仅是‘朋友帮忙’,不构成受贿。”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徐某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1. 利用了职务便利

    :此前为李某贷款提供帮助,建立“权力信用”;
  2. 为叶某谋取了利益

    :通过李某实现工程转让,属“实施+实现”谋利;
  3. 具有收受财物故意

    :事前约定、事后确认利润分成,具备受贿合意。

“徐某的行为,本质是以过去或未来的职权影响力,换取第三方的财产性回报,完全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突破了“直接收钱”的传统认知,揭示受贿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而非“一手交钱、一手办事”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利用职务上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他人职权

李律师指出,徐某行为满足受贿罪三大核心:

  1. 主体适格

    :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银行副行长身份对民企形成事实上的制约关系
  3. 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

    :虽未直接收钱,但约定未来分润,属“可折算的财产性利益”。

“李律师提醒:受贿罪不要求‘当场收钱’,只要存在‘权—利’对价关系,哪怕延迟兑现、由第三方支付,照样入罪!”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取保难度中等,因:

关键策略:在立案初期即委托律师介入,固定“未实际获利”证据,争取以“情节较轻”取保。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争取不起诉:

李律师强调:一旦存在“事前约定+事后确认”双证据,不起诉空间极小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需从“三维体系”切入:

  1. 证据合法性维度

    :审查叶某证言是否受诱导,利润计算是否虚高;
  2. 罪名精确性维度

    :论证徐某与李某仅为“普通朋友关系”,无职权制约;
  3. 程序正当性维度

    :质疑将“未来预期收益”直接等同于“受贿数额”是否合法。

关键突破口

但李律师坦言:在“权力—利益”链条清晰的案件中,无罪辩护成功率较低,更务实策略是争取“未遂”或“金额核减”。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判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指出:本案若以7000万工程、50%利润推算,预期受贿额可能达数百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通常判处十年以上,不符合监外执行前提,除非存在法定特殊情形。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实战策略:

  1. 切断“职权—制约”链条

    :证明李某企业与徐某所在银行无持续业务依赖
  2. 弱化“谋利”因果关系

    :论证工程转让系市场行为,非徐某指令结果;
  3. 挑战“财物”确定性

    :强调50%利润无具体计算依据,属“不确定期待利益”;
  4. 引入“未遂”情节

    :若案发时项目未结算、利润未产生,主张受贿未遂

关键动作:立即申请调取李某企业贷款审批全流程文件、工程转让合同、叶某财务账目,构建“无权钱对价”证据链。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公职人员: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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