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扬中,吴某和刘某海(均为化名)因组织“斗牛”赌博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案件看似普通,却引发了两个关键法律问题:刑法修改后,旧的司法标准还能不能用?前罪还没“正式服刑”,再犯罪还算不算累犯?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两名被告人的命运,更揭示了法律如何在“严打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今天,我们就用通俗语言,带您看懂这场隐藏在判决书背后的法律博弈。
2022年1月,吴某在镇江丹徒区、扬中市等地的饭店、民宅甚至废弃平房内,连续组织“斗牛”赌博活动。他有时单独干,有时拉上朋友刘某海一起。短短7天内,共开设7场赌局,抽头渔利总计6.8万元,其中两人共同参与3场,分得1.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海此前刚因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但因前期已被羁押满一年,判决下达时“刑期已折抵完毕”,实际上一天都没进监狱。然而,就在判决生效后不久,他又参与了这次赌博活动。
案发后,二人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最终认定:
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刑二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
刘某海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判刑一年,罚金1万元。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吴某抽头6.8万元,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过去,根据2010年和2014年的司法指导文件,只要抽头超过3万元,就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应刑期三年起步。但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情节严重”的最低刑期从三年提高到五年,还限制了缓刑适用。
如果仍按旧标准,吴某显然“踩线”入重罪;但如果机械套用,可能造成“轻罪重判”。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律变了,标准也得跟着变。旧文件是为‘三年起刑’设计的,现在刑期翻倍,若还用3万元门槛,等于把原本中等危害的行为直接推入重刑区间,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最终未认定“情节严重”是正确的:“在新标准尚未出台前,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手段、是否涉未成年人、是否暴力逼赌等因素。本案只是普通聚众赌博,无恶劣情节,不宜拔高处理。”
这一思路也符合最高法一贯强调的:司法解释必须依附于其所解释的法律条文,刑法重大修改后,旧标准不能自动延续适用。
更令人意外的是,刘某海明明“一天牢没坐”,却被认定为累犯,从而被从重处罚。
原来,他前罪虽在判决前已羁押满一年(刑期折抵完毕),但判决生效之日才是法律上“刑罚执行完毕”的起点。而他在判决生效后不到五个月就又参与开设赌场,完全符合“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累犯条件。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没进监狱就不算服刑’,这是大错特错!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使因前期羁押已‘折抵完刑期’,法律上仍视为‘已完成刑罚执行’。此后五年内再犯罪,极可能被认定为累犯,面临更重处罚。”
尤其对曾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的人群,务必注意:“释放”不等于“安全期结束”,判决生效后的五年都是法律上的高风险期。
这起案件展现了司法实践的精细化趋势:既严厉打击开设赌场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又避免因机械适用旧标准导致量刑失衡;既严格认定累犯以遏制再犯,又通过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给予从宽空间。
正如判决所体现的:法律不是冰冷的数字游戏,而是要在规则框架内实现公平正义。
如果您或亲友涉及赌博、开设娱乐场所、曾有刑事记录等问题,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可能被认定累犯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早咨询、早防范,才能避免一步错、步步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