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兄弟合伙偷了家工厂,双双落网。
他被判七个月,兄弟判了一年。
2012年7月28日,他刑满释放,以为人生翻篇。
三个月后,警察从天而降:你在浙江还有一桩案子没算!
他傻眼了:那案子明明也是在服刑前干的,现在人早出来了,还能翻旧账?
法院判决下来,他彻底震惊:新罪加旧罪,决定执行八个多月!
更让他想不通的是——
那个还在牢里的兄弟,因为“发现得早”,反而合并执行得更短!
我们作为辩护人指出:
法律不是看谁“运气好”,而是看谁“被发现得巧”。
这起案件撕开了一个残酷真相:哪怕你已重获自由,只要“漏罪”在你服刑期内被锁定,就永远逃不开“合并清算”的命运!
💼 案例
王某(化名)、李某(化名),云南省某地无业人员。2011年底,二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
2011年10月,二人曾结伙潜入上海宝日机械公司,窃得手机两部、现金及皮包等物,价值共计2216元。该案件于2012年5月14日由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2年6月4日,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确认王某、李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并将正在服刑的二人从监狱押解回上海审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该起盗窃事实。
此时,王某的原判刑期将于2012年7月28日届满,而李某仍在服刑期内。
2012年9月5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漏罪”作出判决。尽管王某早已刑满释放,但法院认定其漏罪“发现”时间(2012年6月4日)在其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内,依法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
王某:新罪判六个月十五日,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
李某:新罪判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虽然王某实际需执行的总刑期更短,但他已无法享受“先行释放”带来的自由。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时间差”,实质是如何定义“发现”这一决定命运的法律瞬间。
关键在于:
“刑满释放”不等于“安全落地”。
判断是否数罪并罚,核心标准是“司法机关何时锁定嫌疑人”,而非“判决何时下达”。
我们的立场是:
王某虽已出狱,但公安机关早在其服刑期间(2012年6月4日)就将其列为该案的明确犯罪嫌疑人,并完成证据固定与押解程序。
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立法本意。
因此,法院对其适用数罪并罚,于法有据,无可争议。
但这绝不意味着被告人没有辩护空间——真正的战场,在于“并罚结果”的合理性。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特别说明:“发现”漏罪的时间点,一般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并采取强制措施或内部确认之时为准,而非以刑事拘留或判决时间为准。
🛠️ 实操
面对此类“先出狱、后追责”的复杂局面,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打出“三步精准反击”。
证据合法性维度:死磕“发现”时间线。
调取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表》《侦查报告》《嫌疑人确认审批单》等原始文件;
核查技术侦查记录、审讯笔录首次供述时间,确认“锁定”节点是否确在服刑期内;
若“发现”晚于刑满之日,则坚决主张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避免不当加重。
罪名精确性维度:推动“限制加重”原则落到实处。
强调数罪并罚的立法目的并非“加倍惩罚”,而是“合理整合”;
对于同种数罪(如多次盗窃),主张并罚后的总刑期增幅应显著低于简单相加;
提交同类判例,请求法院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范围内选择最低限。
程序正当性维度:善用坦白、退赃、同案均衡争取最优结果。
突出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
引用“同案同判”原则:若同案犯因并罚获得量刑优惠,另一方亦应享有同等权利;
主张已羁押时间充分折抵,确保实际执行刑期公平合理。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策略,在无法改变“必须并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压缩了增量刑期。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曾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
不要以为“出狱即解脱”:只要还有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司法的触角随时可能再次伸来。
“自由期”也可能是“风险期”:刚出狱人员活动频繁,更容易暴露过往痕迹。
一旦被传唤,立即联系专业律师:是“新案”还是“旧账”,直接决定你的法律责任性质与边界。
别让一笔“忘了结的旧账”,夺走你重获新生的宝贵时光。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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