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医院做了胡须移植手术,结果皮肤发炎、满脸长痘;
他两次去科室讨说法,医生只回一句:“涂点药就好”;
愤怒之下,他买了一把菜刀,冲进导诊台,对着参与手术的护士就是一刀!
另一名护士上前劝阻,也被砍倒在地……
三人轻伤,血染白衣。
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最高可判五年;
我们作为辩护人坚决抗辩:
这不是无差别伤人,而是有明确目标的报复行为!
法院最终采纳意见,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起案件撕开一个残酷真相:患者维权一旦越过红线,再委屈的理由,也换不来从轻的判决!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居民。2013年,王某在A医院美容科接受毛发移植手术,术后出现严重皮肤炎症,多次复诊未见改善。
王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曾两次前往该科室要求解释和赔偿。相关医护人员回应称症状属正常术后反应,建议继续用药处理。王某对此答复极度不满,心生怨恨。
2013年9月23日上午,王某携带一把菜刀进入A医院美容科导诊区,径直走向曾参与其手术的护士李某(化名),持刀向其头颈部砍击,致其倒地。
见状上前制止的护士张某、赵某(化名)亦被王某追砍数刀,三人均受轻伤,经鉴定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当场被控制。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理由是:王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行凶,造成医疗秩序混乱,应依法严惩。
王某辩称:自己并非随意伤人,只是针对责任人员进行报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医疗纠纷产生报复动机,作案对象具有针对性,虽有两名护士未直接参与手术,但均系同一科室工作人员且在场协助,属于概括性伤害故意;其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权,而非社会公共秩序。故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定哪个罪”,实质是如何界定“有因报复”与“借机滋事”的法律边界。
关键在于:
“事出有因”不等于“合法合理”,但它是排除“寻衅滋事”的关键钥匙。
寻衅滋事的本质是“无事生非”或“小题大做”;而本案是典型的“积怨爆发”。
我们的立场是:
王某的行为固然极端,但其动机源于真实存在的医患矛盾,打击对象锁定于特定科室及关联人员,并非见白大褂就砍的“无差别袭击”。
虽然客观上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并未造成医院整体运营瘫痪等严重秩序后果。
因此,应以侵犯人身权利为核心评价其行为性质,而非扩大为对社会秩序的挑战。
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既是实事求是,也是防止刑法滥用。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他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批评制止后拒不改正、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借故生非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同解释第7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特别说明:当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司法机关将择一重罪论处。因此,精准定性往往意味着刑期的重大差异。
🛠️ 实操
面对此类高度敏感的涉医暴力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打出“三维反击”,既要守住底线,也要争取空间。
证据合法性维度:还原“案发起因”的完整链条。
调取全部就诊记录、术前告知书、术后沟通录音等材料,证明患者维权过程属实;
提交照片、病历等证据,证实术后损伤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强调:不能因维权方式违法,就否定原始纠纷的真实性。
罪名精确性维度:切割“特定报复”与“随意滋事”。
分析行凶路线、首击目标、言语表达等细节,论证打击对象的指向性;
指出即便波及非直接责任人,也属“同一场景内的连带报复”,仍在故意伤害范畴内;
对比真正“无差别攻击”案例,凸显本案不具备“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典型寻衅特征。
程序正当性维度:善用“被害人过错”与“情绪诱因”争取从宽。
主张医疗机构在术后管理、沟通解释方面存在不足,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结合被告人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突出其无前科、初犯、偶犯情节,避免标签化为“职业医闹”。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策略,在无法否认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成功实现了罪名降格。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正在经历医疗纠纷的患者及家属:
维权要有理,更要有节:你可以投诉、可以起诉、可以申请鉴定,但绝不能动手。
情绪失控那一刻,你就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
一旦涉案,立即联系专业律师介入:这类案件极易被舆论裹挟,只有专业力量才能为你守住法律防线。
你的愤怒值得被倾听,但请别让仇恨吞噬你最后的理性。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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