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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花90元买了部二手手机,上游小偷还没抓到,怎么他就先被判了? 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策略全解

他是个在校学生,图便宜花90元买了部没充电器的二手小米手机;

几天后警察找上门:这手机是网吧里偷的!
他立刻归还,以为事情就此了结。
没想到,检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他提起公诉。
他懵了:小偷都没抓到,也没判刑,凭什么先定我的罪?
我们作为辩护人坚决抗辩:
法律不是拼图游戏,不能等“前一块”拼好才允许“后一块”存在!
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但我们也为他争取到了最轻处罚——单处罚金。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规则:你买的赃物,不需要等小偷落网才能定性!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一名普通在校学生。2013年1月的一天,他在自家小区门口遇到一名陌生男子兜售一部黑色小米手机。

对方开价90元,手机无发票、无包装、不带电池和充电器。王某明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但仍心存侥幸购入自用。

数日后,该手机通过防盗追踪系统被定位至王某处,警方随即上门核查。经查,该手机确系李某(化名)在某网吧上网时被盗。

案发时,盗窃嫌疑人尚未归案,也未被法院依法裁判。

检察机关仍以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王某辩称:自己只是贪小便宜,并不知是赃物;且上游盗窃行为未定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非正规渠道以极低价格收购贵重物品,主观上“应当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构成犯罪。鉴于其系学生、认罪态度好、及时退赃,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能不能先判”,实质是下游犯罪是否必须“等靠前案”

关键在于:

我们的立场是:
虽然司法解释明确允许“先下后上”的审理模式,但必须严守两个底线:

  1. 上游行为必须“查证属实”,而非推测;

  2. 下游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已触碰刑法红线,但其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有限。因此,定罪可成立,量刑当从宽。这也是为何我们主张并推动法院适用“单处罚金”这一最轻刑种。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特别说明:“查证属实”不等于“判决确认”。只要有充分证据链证明财物来源非法,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 实操
面对此类“上游未决”的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打出“双线防御”,既防错判,也争轻罚。

  1. 证据合法性维度:狙击“事实不清”的指控基础。

    • 要求控方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上游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如失主陈述、监控视频、报案记录等);

    • 若证据薄弱,主张“事实存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 强调:不能仅凭“低价购买”就推定“明知是赃物”。

  2. 罪名精确性维度:深挖“主观明知”的合理性空间。

    • 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如学生证)、消费习惯、认知能力等材料,削弱“应知”推定;

    • 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民事上的“善意取得”情形,而非刑事犯罪;

    • 即便构罪,也要强调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3. 程序正当性维度:紧扣“从轻”情节最大化减损。

    • 突出主动退赃、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法定从宽事由;

    • 引用同类案例,推动适用“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 对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坚决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策略,在无法阻断定罪的前提下,实现了处罚最小化。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普通市民:

你以为买的是手机,可能卷入的是一场刑事案件。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特别说明:本文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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