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人计划偷渡去台湾,幕后老板收钱、策划、指挥全程;
他被叫来帮忙买船、装导航,拿了一笔劳务费;
船还没出海就因故障抛锚,全员落网。
一审判决下来:他犯的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五年!
我们作为辩护人拍案而起:
一个只负责“后勤采购”的人,凭什么和“操盘手”同罪?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意见,改判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刑期直接砍掉两年!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致命误区:不是所有参与运输的人,都是“组织者”!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居民。2012年底,境外人员凌某(化名)策划组织29名越南籍人员经中国内地偷渡至台湾,并收取高额费用。
凌某联系李某(化名)协助购买船只及导航设备,用于海上运输环节。李某随即找到王某,请其帮忙联系改装船只并安排登船事宜。王某参与了购船、安装导航仪、协调车辆接送偷渡人员至码头等具体事务,事后收取酬劳5000元。
2012年12月5日,29名偷渡人员登上由他人驾驶的船只,准备出海。次日,因船只马力不足,被迫停靠福建连江海域,被边防部门当场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与李某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人上诉称:自己并未策划或指挥整个偷渡活动,仅是受指使完成部分运输准备工作,不应认定为“组织者”。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案由凌某预谋发起,收取费用,制定路线,统筹调度,系真正的组织者;王某、李某的行为局限于交通工具的准备和人员接驳,未参与核心决策,亦未对偷渡人员进行拉拢、控制或管理。
最终,二审改判王某、李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且属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定性错误”,实质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泛组织化”倾向。
关键在于:
“组织”不是动词,而是法律概念。它要求行为具有系统性、主导性和控制力。
单纯提供工具、协助运输、跑腿办事,哪怕作用重要,也不等于“组织”。
我们的立场是:
刑法之所以对“组织”行为设定更重刑罚,是因为其本质是犯罪网络的构建者和操控者。
而王某等人只是这个链条上的一个“执行节点”,他们的角色更接近“帮工”而非“老板”。
若将二者混为一谈,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会让普通参与者承受无法承受之重。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第1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法定刑明显重于运送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1条第1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组织”行为包括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边境,或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等行为。
同解释第4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以实际越过边境线为既遂标准;未越境即被查获的,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别说明:“组织”与“运送”虽常伴随发生,但法律评价截然不同。必须严格依据行为性质区分。
🛠️ 实操
面对此类集团化偷渡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精准拆解“角色功能”,避免当事人被“打包入罪”。
证据合法性维度:深挖各环节分工证据。
调取通讯记录、资金流向、会议录音等,还原真实指挥链;
制作“犯罪流程图谱”,明确谁在发号施令,谁在执行指令;
强调:不能仅因参与某一环节,就推定其具备“组织意图”。
罪名精确性维度:切割“组织性”与“辅助性”行为。
区分“发起型行为”与“响应型行为”:前者创造机会,后者被动加入;
对比是否掌握偷渡人员信息、是否决定路线与时间、是否分配利益等要素;
主张:“买船”不等于“组局”,“装导航”不等于“当头目”。
程序正当性维度:紧扣“未遂”与“从犯”双重利好。
明确指出偷渡人员尚未越过边境线,依法应认定为未遂;
结合归案经过、认罪态度,争取适用减轻处罚条款;
提交同类案例裁判文书,推动量刑均衡。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系统抗辩,成功实现“降格定性+减轻量刑”的双重突破。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可能涉边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
不要轻信“大家都一样”的说法:同一案件中,不同角色的法律责任天差地别。
一旦涉案,立即厘清自己的行为边界:你是主动召集?还是被人请来帮忙?一字之差,刑期可能相差数年。
早一天委托专业律师,就多一分脱罪或减刑的机会:这类案件卷宗庞杂,非专精者难以发现那根能救命的“逻辑线”。
你的名字不该被错误地钉在“主犯”的名单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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