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旅馆老板,收钱开房,本分经营。
有客人住进来,在房间里吸毒。
他送毛巾时撞见了,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转身离开,也没报警。
几天后,警察找上门,直接把他抓了。
他一脸懵:我没提供毒品,也没收额外好处,凭什么算我犯罪?
我们作为辩护人指出:
法律不是要求他当警察,而是问他:你的沉默,是否等于默许?
最终,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但我们也为他争取到了最轻的量刑。
这起案件划下了一条清晰的界限:在特定场所,“不作为”本身,也可能成为犯罪的推手。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平安旅社”经营者。2013年2月至8月间,先后有五名男子入住其旅馆不同房间。
在此期间,王某曾多次进入房间送毛巾、更换洗漱用品。他亲眼看到其中数人正在吸食毒品,神态异常,并闻到明显异味。但他未当场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选择回避,继续正常收取房费。
经查,其中一名入住者为未成年人江某(化名),亦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王某对此知情。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王某辩称:自己只是普通房东,没有义务充当禁毒警察,发现后未阻止不等于主动提供场所。
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看是“看见了要不要管”,实质是法律对特定主体设置了更高的守法义务。
关键在于:
“容留”不仅包括主动提供,也包括放任和默许。
旅馆经营者因其对场所的管理权和控制力,被法律赋予了特殊的防范责任。
我们的立场是:
虽然王某没有主动招揽吸毒人员,也没有从中牟取额外利益,但他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管理地位,以不作为的方式,持续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安全空间”。
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客观上降低了吸毒者的风险感知,延长了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已超出一般公民的容忍范畴,触碰了刑法红线。
因此,定罪成立有其法理基础。但与此同时,其主观恶性远低于主动招揽、组织吸毒的行为人,这正是量刑上必须体现“宽严相济”的关键点。
⚖️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5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2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特别说明:本案同时符合“多次容留”与“容留未成年人”两项追诉标准,故入罪门槛已满足。
🛠️ 实操
面对此类“非典型性容留”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的重点不在于“硬扛定罪”,而在于精准切割责任,实现量刑最优解。
证据合法性维度:审查“明知”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
要求控方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经营者“确实看见”或“应当知道”吸毒行为存在;
若仅为“推测”或“事后听说”,应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强调:不能仅因发生在其场所,就推定其必然知情。
罪名精确性维度:区分“主动促成”与“被动放任”。
提交经营记录、监控视频、员工证言,证明其日常管理规范,无纵容故意;
主张:其行为更接近行政违法(如未履行报告义务),而非刑事犯罪;
即便构罪,也应强调其属于“情节较轻”的特殊类型。
程序正当性维度:紧扣“宽严相济”政策争取从宽。
突出当事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愿意配合整改等情节;
对比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量刑幅度,提出拘役或缓刑的合理诉求;
引用最高检指导案例精神:对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者,可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虽未能阻断定罪,但通过有效辩护,避免了更重刑罚。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经营场所负责人:
不要心存侥幸:酒店、宾馆、KTV、出租屋等场所,一旦发现涉毒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警。你的沉默,可能换来的是铁窗生涯。
建立内部防控制度:对员工进行禁毒培训,张贴警示标识,安装必要监控,既是保护顾客,更是保护你自己。
遇到情况,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这类案件往往夹杂着行政与刑事边界问题,早介入,才能早化解风险。
守法经营,不仅要管好自己,也要守住那道不该被突破的底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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