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只是收了点废铜卖钱,怎么就成‘破坏交通’的帮凶了?”
这是一位废品收购站老板被戴上手铐时的呐喊。
在现实中,很多人以为“只要不偷不抢,收点废品就没风险”。可一旦你收的东西涉及交通设施、电力设备、广电线路,哪怕只值几千元,也可能直接入刑!
更残酷的是:同样是收赃,有人缓刑回家,有人却要坐三年以上牢。差距在哪?今天,李律师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告诉你——“收什么”,决定了你是“生意人”还是“共犯”。
💼案例
2013年6月至8月间,王某(化名)、李某(化名)、张某(化名)三人多次合伙,在广东省某市境内多条高速公路路段,使用专业工具剪断正在使用的电子显示屏供电电缆,共计盗割电缆价值超7.5万元。
得手后,三人将电缆运至田某(化名)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田某明知这些电缆成卷包装、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仍以“废铜”价格多次收购,累计金额达9.4万元,并迅速剥皮取铜转卖获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四人全部抓获。公诉机关指控:
王某等三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田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中,田某辩称:“我就是个收破烂的,哪知道他们偷的是高速路电线?再说我又没参与剪线,也没让他们去偷。”
其辩护律师提出:田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已全额退赃,且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请求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盗电缆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此类财物即使数额较小也应从严打击。但鉴于田某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悔罪态度好,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你收的不是“废品”,而是“公共安全”。法律明确划定红线:只要掩饰、隐瞒的对象是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特殊财物,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入罪;达到5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起刑三年以上!
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辩护空间。本案中田某之所以能避免实刑,关键在于我们及时抓住了“坦白+退赃+非主谋”三大要素,成功将其行为与上游犯罪切割,争取到缓刑结果。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电力设备、广播电视设施等特殊对象的,无数额限制,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上述特殊对象,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李律师提醒:这一规定体现“严惩幕后支持者”的刑事政策。如果你收购的是普通手机、电动车,尚有“刚达入罪线可出罪”的机会;但若涉及公共设施,则几乎无“免罚”可能,必须全力争取从轻、减轻。
🛠️实操
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刑事辩护一线的律师,在处理此类“特殊财物收赃案”时,我始终坚持“三维辩护体系”:
锁定“非明知”突破口:立即审查当事人是否曾被相关部门警示、是否具备识别能力。例如:普通人难以区分“普通电缆”与“交通设施专用线”,若无明显标志、无频繁交易记录,可主张“不应知”。
激活“量刑降档”机制:即便无法否认“情节严重”,也要争取法定从宽情节:
是否具有坦白、退赃、退赔?
是否配合追回赃物、指认同案犯?
是否初犯、偶犯、无前科? 上述情节均可作为请求“减轻处罚”甚至“降档量刑”的依据。
推动“社会危害修复”:指导家属主动联系被害单位道歉赔偿,提交《谅解书》《社区表现证明》,申请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为缓刑铺路。
记住:法律不怕你赚钱,怕你助纣为虐。我们的任务,是把一个“无知收废品”和“故意助犯罪”彻底区分开。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
从事废品回收、金属收购行业的经营者,请务必做到:
✅ 绝不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成捆电缆、金属构件;
✅ 发现疑似交通、电力、通信设施部件立即报警;
✅ 建立进货登记台账,留存卖方身份信息;
✅ 遇到“高价卖铜”“深夜送货”等异常情况坚决拒收。
一旦涉案,请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别让一次疏忽,换来三年铁窗。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企业涉刑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在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诈骗类案件中成功实现缓刑、减轻处罚及程序出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