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合法收卡转卖,怎么就成赃款洗钱了?”
这是一位当事人在看守所里反复追问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靠回收购物卡、礼品券谋生,他们不偷不抢,只是利用市场差价赚点辛苦钱。可一旦上游供货人出事(比如公司员工挪用资金发卡),这些下游回收者往往被一并带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但你知道吗?同样是巨额交易、同样获利百万,有人被判刑,有人却被当庭释放!
关键不在金额大小,而在于——你是否“明知是赃物”。今天,李律师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揭开“灰色地带生意”的刑事边界。
💼案例
2010年初至2012年4月间,王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经营一家烟酒店,并长期从事购物卡回收业务。期间,某商场内部人员李某(已另案判刑)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合同方式从单位骗领大量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每盒50张,价值5万元。
李某主动联系王某进行交易,双方约定以卡面金额9折收购。两年多时间内,王某累计收购该类购物卡总金额达1.62亿元,并以9.05至9.1折价格对外转售,从中赚取差价约103万元。
交易全程通过银行转账完成,部分甚至采取“先付款后取卡”模式。王某从未要求李某提供身份证明或发票凭证,也未对其货源提出质疑。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一审审理中,王某辩称:“我是正规回收,只看卡能不能用,哪知道他是单位内鬼?要是知道来路不正,谁敢接这么大单子?”
其辩护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主观上“明知”购物卡系犯罪所得;其交易价格合理、方式公开、流程透明,不符合隐匿赃物的行为特征;且该行业属监管空白地带,不宜动用刑法打击。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实王某具有“明知”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公诉方随后撤回起诉,王某当庭释放。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核心的胜诉点在于——控方不能仅凭“交易量大+长期合作”就推定“明知”。刑法中的“明知”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撑,不能搞“有罪推定”。
很多人误以为:“低价收、高价卖=洗钱”,但法律不是这么算账的。只要交易价格在市场合理区间、方式公开透明、无刻意规避痕迹,哪怕金额再高,也不能轻易入罪。这是对普通人经营自由的基本保障。
⚖️法条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与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关键在于“明知”二字,需控方举证证实被告人确切知道或应当知道财物为赃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确规定“明知”的认定应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等综合判断,禁止客观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于主观明知的推定更须严格。
李律师提醒:在缺乏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供述)的情况下,“明知”难以成立——这是我们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关键突破口。
🛠️实操
作为一名专注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在处理此类“灰色行业涉案”案件时,我始终坚持“三维辩护体系”:
攻破“明知”推定链条:立即调取交易记录、转账凭证、通讯记录,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隐蔽交易、现金支付、深夜交割、拆分避查等异常行为。若全部交易阳光透明,则坚决主张“不具备掩饰特征”。
还原市场价格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同类购物卡回收市场行情报告》,证明客户收购价处于行业正常区间(如9折至9.4折)。明确指出:低于8折才属“明显低价”,否则仅为商业让利。
切割“上游犯罪”责任:强调被告人未参与任何诈骗、挪用、盗窃行为,也不认识上游犯罪的具体过程,仅基于“卡能用就收”的行业惯例操作,主观上无协助隐匿意图。
援引“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出当前对购物卡回收尚无专门行政许可制度,属于监管模糊区,应优先适用民事或行政处罚,而非直接启动刑事追责。
记住:不是所有暴利都等于犯罪,也不是所有异常都等于违法。我们的任务,是把一个“生意人”和“共犯”彻底区分开。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
如果你正在从事或考虑进入礼品卡、消费券、虚拟币等回收领域,请务必做到:
✅ 拒绝现金交易,坚持银行转账留痕;
✅ 不收连号整盒、大批量集中交付的卡片;
✅ 避免“先付款后拿卡”等高风险模式;
✅ 定期清理合作渠道,发现可疑立即终止。
一旦被调查,请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别让一次正常的买卖,变成终身的犯罪记录。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企业涉刑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在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诈骗类案件中成功实现无罪释放、不起诉及缓刑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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