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犯了错,我作为妻子还能不管吗?”
这句朴素的发问,背后藏着中国家庭最深的伦理困境。当亲人犯罪,你是选择大义灭亲,还是默默守护?法律会如何对待这份“亲情包庇”?
很多人不知道:在刑事司法中,帮亲人藏钱、收赃、掩饰行为,本可构成重罪。但同样一个动作,有人被判刑,有人却免予刑事处罚——关键就在于我们是否用对了辩护策略。今天,李律师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揭开“亲亲相隐”的合法出路。
💼案例
2012年5月某日上午,王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城东市场拾得一张建行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随后,他在附近银行ATM机上分多次取走卡内现金2万元,并将钱带回家交由妻子张某(化名)保管。
张某明知这笔钱来路不正,仍将其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部分借给亲戚应急,另有8000元存入自己名下的账户。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张某主动携带剩余款项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说明资金去向,并全额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使用,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审理中,张某辩称:“我是他妻子,这钱没拿去挥霍,也没转卖牟利,就是过日子用了。难道夫妻之间连这点信任都不能有?”
其辩护律师提出:张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且所掩饰的是近亲属的犯罪所得,主观恶性极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判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值得所有家庭警惕的是——法律并不期待“大义灭亲”。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释放信号: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只要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可以免罚!这不是纵容犯罪,而是对人性与伦理的尊重。
张某之所以能从“可能判实刑”到“免予处罚”,核心在于抓住了“亲亲相隐+初犯+自首+退赃”四大要素。而这,正是我们构建有效辩护的黄金组合。
⚖️法条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参考《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李律师提醒:尤其是第二条中的“近亲属”条款,是我们为当事人争取“无痕脱罪”的关键突破口,绝不能忽视。
🛠️实操
作为一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在处理此类“亲情涉案”案件时,始终坚持“三维辩护体系”:
锁定“近亲属”身份:立即收集婚姻关系、户口本、共同生活证明等材料,夯实“亲亲相隐”的事实基础。注意:不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居共财者亦可适用。
激活“初犯+偶犯”属性:调取当事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强调本次行为系因亲情驱动的偶然之举,非职业性包庇或长期协助洗钱。
构建“退赃+自首”闭环:指导家属在侦查初期完成退赔,配合自首程序,形成完整的“悔罪证据链”。特别提醒:越早退,越能体现诚意;越快投案,越有机会免罚。
精准定性罪名对象:本案中张某处理的是“赃款”而非“利息”等收益,故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包含“收益”的复合罪名,避免量刑升格。
记住:亲情不是原罪,但需要法律技术来保护。我们的任务,就是把“人之常情”转化为“法定从宽情节”。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牢记三点:
✅ 不要销毁证据、不要转移财物、不要对抗调查;
✅ 第一时间评估是否属于“近亲属”范畴,判断能否争取免罚;
✅ 立即联系专业刑事律师,在72小时内完成自首与退赃操作,抢占辩护先机。
别让一时的“护亲之心”,变成终身的犯罪记录。法律允许我们讲情,但前提是——你得懂法。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企业涉刑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在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诈骗类案件中成功实现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及缓刑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