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花了真金白银买的车,怎么就成了犯罪工具?”这是很多当事人被带走时的第一反应。
在现实中,有人为省钱几万元购入“来路不明”的二手车,以为捡了大便宜,结果车没开几天,就被警方通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调查。
但你知道吗?同样是买赃车,有人判实刑,有人却免予刑事处罚!差距在哪?今天,李律师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告诉你:只要抓住三个核心辩护点,完全有可能把“牢狱之灾”化为“一纸无罪记录”。
💼案例
2008年6月,王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一处非正规汽车市场,以5万元现金购得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卖家李某(已另案判刑)称车辆是“亲戚急转”,无法提供完整手续,且车牌为套牌。王某明知该车无正规发票、登记证不全,仍完成交易并用于日常出行。
购车后不久,王某曾托亲属通过内部渠道查询车辆是否涉盗抢,被告知“未录入盗抢库”。直至2009年4月,王某发现自己被网上追逃,立即从外地驱车返回,并于7月1日主动携带车辆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购买经过,同时将车辆退还失主。
经鉴定,该车市场价值达19.78万元,远超购买价。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不知是赃车”,且购车出于生活需要,并无牟利意图。二审中,辩护律师重点围绕其主观不明知、主动退赃、具有自首情节展开辩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王某虽客观上收购赃物,但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已退车止损,综合考量后改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核心的转折,在于从“缓刑”到“免罚”的跨越。很多人以为“缓刑=没事”,其实不然——缓刑仍是刑事犯罪记录,影响子女政审、就业、贷款等方方面面。而“免予刑事处罚”则意味着:你有罪名,但无需坐牢、不留前科,社会评价几乎不受损。
这正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要争取的终极目标。关键不是“认不认罪”,而是如何用专业策略,让司法机关看到:这个人不该罚,也不能罚重。
⚖️法条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
(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同时参考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在非法场所购车、证件不全、价格明显偏低、购买套牌车等,可推定为“应当知道”系赃物,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蒙骗。
李律师提醒:这些条文不是冷冰冰的文字,而是我们手中翻盘的武器。尤其是“自首+退赃+初犯”组合,足以撬动判决走向。
🛠️实操
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三维辩护体系”:
攻“主观明知”之疑:即使当事人承认“知道手续不全”,也要追问细节——他是否真的意识到这是“盗抢车辆”?是否有合理信赖(如查过系统)?能否排除“被蒙骗”可能?只要有合理怀疑空间,就应主张“不明知”,动摇定罪基础。
固“罪后表现”之盾:第一时间敦促当事人主动退车、全额退赔、缴纳罚金,形成完整的“悔罪闭环”。特别注意:必须在侦查初期完成,越早越好,否则后期难以补救。
争“程序出罪”之路: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立即启动对“量刑情节”的精细化论证——
是否具备自首?
是否初犯、偶犯?
是否为生活所需而非转卖?
结合《解释》第二条三项条件,提出“免罚”或“不起诉”申请,推动检察机关撤案或法院轻判。
记住:法律不惩罚无知,但更不纵容侥幸。我们要做的,是把当事人的“无知”转化为“可原谅”,把“侥幸”包装成“合理信赖”。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
买二手车,请务必做到“三不买”:
❌ 不在非正规市场买;
❌ 不买手续不全、套牌改装车;
❌ 不贪图远低于市价的“神车”。
一旦已被卷入案件,请立即行动:
✅ 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财物;
✅ 尽快联系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 抓住黄金37天,争取自首、退赃、取保候审。
别等到收到起诉书才后悔——那时,连“免罚”的机会都已错过。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企业涉刑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在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诈骗类案件中成功实现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及缓刑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