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是劝世箴言,而是血淋淋的现实。很多人以为,我只是买个便宜手机自己用,又没偷又没抢,怎么就摊上刑事责任了?但司法实践中,买赃自用也可能被定罪!可同样一个行为,有人被判刑,有人却免罚甚至不构成犯罪。差别在哪?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揭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密码。
💼案例
2012年8月底某晚10点半,王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一偏僻街道,以1000元现金购得一部黑色iPhone 4S手机。卖家陈某(已另案判刑)称是“朋友抵押急用钱”,无法提供发票或保修凭证。该手机市场价为4180元,王某明知价格明显偏低且来源可疑,仍当场交易并拿回家自用。数日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锁定赃物去向,王某主动携带手机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说明购买经过,同时将手机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然而,在庭审中,王某辩解:“我就是图个便宜,真没想转卖赚钱,也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其辩护律师提出:王某无前科、非职业收赃人、主观恶性低、有自首情节、已退赃,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买赃是为了自用,还是为了倒卖牟利?目的不同,后果天壤之别。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自用可免责”,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为生活所需而低价购买赃物的行为,若价值刚达入罪门槛、认罪悔罪且退赃,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追究责任,也应酌情从宽。这不是法外开恩,而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法条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施行)第二条第二款: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3000至10000元),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李律师提醒:这一条款,正是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出罪”或“免罚”的核心武器。
🛠️实操
作为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迅速抓住三个突破口:
锁定“自用”属性:立即收集证据证明购买目的纯为个人使用,如无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记录、无多次交易流水、无拆解转卖行为等;
激活“自首+退赃”组合拳:敦促当事人第一时间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返还财物,形成完整的“悔罪闭环”;
比对地方入罪标准:全国各省入罪数额不同(多为3000元起),若涉案金额仅略超标准线(如4180元),即可援引司法解释主张“刚达到”情形,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处免刑。
记住:不是所有“明知”都等于重罚。辩护的关键,在于还原行为背后的动机与社会危害性。
🔔提醒
李律师提醒广大公众:
别让“贪便宜”的念头把你送进看守所!在二手市场、社交群组遇到远低于市价的电子产品、电动车、奢侈品时,请务必问清来源、索要凭证。一旦发现可疑,宁可放弃交易,也不要心存侥幸。
更要清楚的是:法律打击的重点是职业收赃和助纣为虐者,而非一时糊涂的普通人。如果你已经卷入此类案件,请立即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争取在黄金37天内完成有效辩护,避免留下犯罪记录。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企业涉刑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在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诈骗类案件中成功实现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及缓刑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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