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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小偷判六年半,我收他赃物怎么也判六年?!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下游”刑期绝不该逼近“上游”主犯!

📣导语

他没撬过一辆车,没拧断一把锁,连作案现场都没去过。
只是在废品站收了点便宜电瓶和旧电动车,转手赚个差价。
结果——
主犯小偷盗窃3万多,判六年半;
从犯小偷参与盗窃1万5,判四年半;
而他,作为最后一个环节的收购人,因收了2万4的赃物,一审竟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偷的人判六年半,收的人也判六年?
法律的天平,怎么越扶越歪?
我们今天就要问一句:凭什么?

💼案例
王某(化名)系广东省某市一废品回收站经营者,常年以收购旧物为生。

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间,李某(化名)、张某(化名)在多个小区连续盗窃电动车、电瓶28起,其中李某涉案金额3.15万元,张某涉案金额1.53万元。

二人得手后,将大部分赃物卖给王某。王某明知来路不正,但认为“乡下人图个便宜”,遂以明显低价收购电动车12辆、电瓶11组,总计价值2.46万元,随后转卖牟利。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

而上游主犯李某仅判六年六个月,从犯张某判四年六个月。

王某不服上诉,称:“我只是收了个旧车旧电瓶,又没去偷,凭什么判得跟小偷一样重?”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判决生效。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案子最荒唐的地方,不是“收赃入罪”,而是——一审判决让一个收废品的,差点背上了和职业小偷几乎一样的刑期

这不是“从严打击”,这是颠倒了刑法的因果逻辑

你想想:
没有盗窃,哪来的赃物?
没有小偷把车偷出来,谁给你收?
可现在倒好,偷的人判六年半,收的人判六年——
等于说,最后一个环节的“转手”,比“动手偷”还严重

法律不能因为一个人“收得多”,就把他当成主犯来打。
王某没有参与任何盗窃策划,没有提供工具,没有分赃比例,更没有指挥他人作案。
他只是在犯罪既遂后,被动接手了赃物。
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哪怕情节严重,也必须在量刑上与上游拉开距离。
否则,就是对刑法基本秩序的破坏。

⚖️法条
本案定罪与量刑核心依据如下:

📌 李律师提醒:
司法解释虽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绝不意味着可以突破“下游轻于上游”的基本量刑原则
我们必须坚持:
✅ 下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小于上游;
✅ 量刑必须体现责任层次——主犯重,从犯轻,事后帮助者更轻;
✅ 即便认定“情节严重”,也不能让收赃者的刑期逼近甚至超过主犯。

🛠️实操
李律师分析,面对此类“量刑失衡”指控,我们的辩护策略是:

  1. 确立“量刑参照系”
    第一时间调取上游犯罪判决书,明确主犯、从犯的罪名、数额、次数、刑期,建立量刑对比坐标。

  2. 强调“依附性”与“事后性”
    论证当事人未参与上游犯罪的任何环节,其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仅为事后帮助,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显著较低。

  3. 援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引用《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主张即便构罪,也必须在量刑上与上游拉开合理差距。

  4. 推动“刑期天花板”抗辩
    主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上游犯罪主犯的最低刑期,避免出现“收赃比偷还重”的荒诞局面。

  5. 善用二审纠错机制
    若一审量刑明显失衡,坚决上诉,提交类案裁判文书、专家意见,争取改判。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亲友正在面临此类指控,请记住:
✅ 不要承认“我和小偷是一伙的”;
✅ 区分“主动组织销赃”与“被动收购旧物”;
✅ 第一时间封存交易记录,防止被扩大解读;
✅ 记住:你是最后一个环节,不是第一个

你不是黑市头目,你只是一个信息闭塞的小生意人。
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在冰冷的条文里,为你守住那一寸公平底线。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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