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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 我只是答应帮同事“处理”批货,怎么就成了共同犯罪?!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事前知情”不等于“事前共谋”!

📣导语

他不是厂里的人,没有工牌,没有打卡记录,更没碰过一滴油。
只是因为跑运输认识了个员工,对方说:“有批便宜货出不来,你能不能接?”
他犹豫了一下,回了句:“你要真弄出来,我按七折收。”
结果——
货是偷的,人被抓了,法院判他: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

不是收赃吗?怎么变成“监守自盗”的同伙了?
一句模糊的“我能收”,竟成了共犯的铁证?

法律不能因为一个人说了句“我买”,就认定他参与了盗窃计划!

💼案例
王某(化名)系个体货运司机,长期为广东省某市一家石化厂提供运输服务,与厂内员工李某(化名)熟识。

2011年8月,李某向王某透露:“厂里有批白油要‘处理’,价格很低,你能出货吗?”
王某明知正规采购需走审批流程,此等私下交易极不正常,但贪图差价,便回复:“可以,你弄出来,我七折收。”

数日后凌晨,李某通知王某将空油罐车开至厂区附近。随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指挥门卫关闭监控,自行将油装入王某的油罐车。装满后,车辆因坡道熄火,王某应李某要求进入厂区协助驶离。

事后,王某支付李某10.5万元,并将所获白油转卖,获利3.06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我只是个买家,东西不是我偷的,我也没参与盗窃过程,凭什么定我职务侵占?”

一审法院却认为:

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律师分析:这个判决,表面看有司法解释支撑,实则混淆了“事后收赃”与“事前共谋”的本质区别,让一个普通人的交易意向,背上了共同犯罪的重罪。

检方逻辑是:“你事先知道要偷,还答应收购,就是共犯。”
但我们想问:
一个司机,在面对“便宜货”诱惑时,他能做的判断极限是什么?
让他去查企业资产归属?让他去报警备案?
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买家都变成合规审计

更重要的是:王某从未参与盗窃计划的策划、分工或实施。
他只是在犯罪既遂后,被动接手了赃物。
这种“事后知情+收购”行为,最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绝不应升格为职务侵占共犯。

⚖️法条
本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李律师提醒:此条规定本意是打击“内外勾结”的恶性犯罪,绝不应成为对模糊沟通、事后介入者扩大入罪的工具

我们必须坚持: ✅ “通谋”必须有明确的犯罪合意——不能把一句“我收”当作共谋证据;
✅ “帮助”必须具有实质性因果关系——不能把被动协助当作犯罪支持;
✅ 共犯认定必须严格限定——否则,所有“知情人”都可能被牵连入刑。

🛠️实操
李律师分析,面对此类指控,我们的辩护策略是:

  1. 釜底抽薪:否定“事前通谋”
    提交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交流内容仅为模糊意向(如“看情况”“能出再说”),无具体时间、地点、分工安排,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通谋”。

  2. 切割角色:主张“事后收赃”
    强调王某未参与盗窃策划、未指挥门卫、未接触油品,其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 质疑因果关系
    论证即使王某不提供车辆,李某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运出货物,其协助行为不具备犯罪必要性。

  4. 推动轻罪出罪
    协助退缴违法所得,提交家庭困难说明、社区表现证明,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5. 程序抗辩
    若公安机关诱导认罪、未保障陈述权,坚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在面临类似指控,请记住: ✅ 不要在任何笔录上签“我事先就知道是偷的”;
✅ 不要承认“我们商量过怎么偷”;
✅ 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从侦查初期介入,抢在“共谋”被虚构前建立防线

你不是共犯,你只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普通人。
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在体制的缝隙里,为你争出那一寸生存空间。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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