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黑过一台电脑,没写一行木马代码,连上游黑客长什么样都不知道。
只是在QQ群里看到有人卖“信”——一“信”就是一万条账号密码。
他低价买进,整理后加点价转手卖出,赚个差价,跟卖手机壳、流量卡没两样。
结果警察找上门:你这是在收购犯罪所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说冤不冤?
我既不是小偷,也不是销赃站,我只是个做“数据中间商”的普通人。
法律能管住贼,难道还要管住每一个二手贩子?
💼案例
2012年3月起,王某(化名)在多个网络聊天群中结识自称“挂QQ”的卖家,对方长期批量出售QQ账号及密码数据包(业内称“信”,每信含1万个账号)。
王某明知这些账号来源可疑,但认为“网上买卖账号是灰色产业,顶多违规”,遂以每信8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多次购入。随后,他对数据进行清洗、分类,再以每信400元至650元的价格转卖给下游工作室,用于营销推广、刷量引流等用途,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元。
同期,李某(化名)也通过类似方式,从另一卖家处以每信8元至20元价格收购QQ数据,整理后加价转售,获利5.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抓获上游黑客,但通过电子数据勘验确认:涉案QQ账号系通过木马程序非法侵入用户设备后批量窃取,属《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检察机关以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我知道这东西来路不正,但以为最多是侵犯隐私或不正当竞争,根本没想到会触犯刑事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QQ账号系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上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事实成立;
王某、李某长期从事该类交易,具备基本网络认知能力,应知此类海量数据不可能合法取得;
其“先购后卖”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收购”而非“代为销售”;
故二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
判决如下:
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判决,表面看是打击网络黑产,实则把一个“灰色中介”当成了“犯罪链条的核心”,让一个信息时代的“倒爷”,背上了传统赃物犯罪的重罪。
检方逻辑是:“你知道账号来路不正还买,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
但我们想问:
一个普通网民,在面对“一万条QQ号只卖一千块”的交易时,他能做的调查极限是什么?
让他去溯源IP地址?让他去做电子取证?
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买家都变成网警。
更重要的是:真正的黑客至今未归案,案件未经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对“下游转卖者”顶格重判,等于用行业常识推定代替刑事证明标准。
如果哪天查明那些账号其实是企业批量注册的“僵尸号”呢?
那时,他们的刑期还能撤回吗?
⚖️法条
本案定罪核心依据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 李律师提醒:
此条规定将“虚拟数据”纳入赃物范畴,本意是打击规模化黑产,绝不应成为对个体“数据黄牛”一刀切入刑的依据。
我们必须坚持:
✅ “明知”必须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把“低价买入”直接等同于“明知犯罪”;
✅ “收购”应区别于“代为销售”——前者转移所有权,后者仅为中介服务;
✅ 初犯、偶犯、金额刚达标准者,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而非直接启动刑事追诉。
🛠️实操
李律师分析,面对此类指控,我们的辩护策略必须精准拆解,避免被“行业惯例”吞噬:
挑战“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
要求检察机关出示完整的电子证据链:是否有原始木马样本?是否有受害者报案记录?是否排除账号为批量注册或企业泄露的可能性?若仅有“疑似盗号”结论,不足以支撑刑事定罪。
打破“明知”推定
提交当事人过往交易记录、行业交流群截图、公开论坛讨论等材料,论证其误以为是“灰色数据流通”,主观上无协助犯罪故意。
切割“收购”与“中介”行为
若当事人仅提供交易平台、收取服务费,未先行买断数据所有权,应主张其行为属“信息服务”或“居间撮合”,不符合“收购”要件。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出罪
对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低者,引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争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推动非羁押化处理
协助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签署合规承诺书,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一押到底”。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在从事或曾涉足此类数据交易,请记住:
✅ 不要留存原始数据包,定期清理聊天记录与传输文件;
✅ 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杜绝资金闭环;
✅ 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从侦查初期介入,抢在“明知”被固化前建立辩护防线。
你不是黑客帮凶,你只是一个信息错配时代的中间人。
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在技术与法律的夹缝中,为你守住那一寸生存空间。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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