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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我只是在网上买了批QQ号倒卖,怎么就成“销赃犯”了?!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数据黄牛”不是“犯罪共犯”!

📣导语

他没黑过一台电脑,没写一行木马代码,连上游黑客长什么样都不知道。
只是在QQ群里看到有人卖“信”——一“信”就是一万条账号密码。
他低价买进,整理后加点价转手卖出,赚个差价,跟卖手机壳、流量卡没两样。
结果警察找上门:你这是在收购犯罪所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说冤不冤?
我既不是小偷,也不是销赃站,我只是个做“数据中间商”的普通人。
法律能管住贼,难道还要管住每一个二手贩子?

💼案例
2012年3月起,王某(化名)在多个网络聊天群中结识自称“挂QQ”的卖家,对方长期批量出售QQ账号及密码数据包(业内称“信”,每信含1万个账号)。

王某明知这些账号来源可疑,但认为“网上买卖账号是灰色产业,顶多违规”,遂以每信8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多次购入。随后,他对数据进行清洗、分类,再以每信400元至650元的价格转卖给下游工作室,用于营销推广、刷量引流等用途,累计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元。

同期,李某(化名)也通过类似方式,从另一卖家处以每信8元至20元价格收购QQ数据,整理后加价转售,获利5.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抓获上游黑客,但通过电子数据勘验确认:涉案QQ账号系通过木马程序非法侵入用户设备后批量窃取,属《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检察机关以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我知道这东西来路不正,但以为最多是侵犯隐私或不正当竞争,根本没想到会触犯刑事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

判决如下:

二审维持原判。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判决,表面看是打击网络黑产,实则把一个“灰色中介”当成了“犯罪链条的核心”,让一个信息时代的“倒爷”,背上了传统赃物犯罪的重罪。

检方逻辑是:“你知道账号来路不正还买,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
但我们想问:
一个普通网民,在面对“一万条QQ号只卖一千块”的交易时,他能做的调查极限是什么?
让他去溯源IP地址?让他去做电子取证?
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买家都变成网警

更重要的是:真正的黑客至今未归案,案件未经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对“下游转卖者”顶格重判,等于用行业常识推定代替刑事证明标准
如果哪天查明那些账号其实是企业批量注册的“僵尸号”呢?
那时,他们的刑期还能撤回吗?

⚖️法条
本案定罪核心依据如下:

📌 李律师提醒:
此条规定将“虚拟数据”纳入赃物范畴,本意是打击规模化黑产,绝不应成为对个体“数据黄牛”一刀切入刑的依据
我们必须坚持:
✅ “明知”必须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把“低价买入”直接等同于“明知犯罪”;
✅ “收购”应区别于“代为销售”——前者转移所有权,后者仅为中介服务;
✅ 初犯、偶犯、金额刚达标准者,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而非直接启动刑事追诉。

🛠️实操
李律师分析,面对此类指控,我们的辩护策略必须精准拆解,避免被“行业惯例”吞噬:

  1. 挑战“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
    要求检察机关出示完整的电子证据链:是否有原始木马样本?是否有受害者报案记录?是否排除账号为批量注册或企业泄露的可能性?若仅有“疑似盗号”结论,不足以支撑刑事定罪。

  2. 打破“明知”推定
    提交当事人过往交易记录、行业交流群截图、公开论坛讨论等材料,论证其误以为是“灰色数据流通”,主观上无协助犯罪故意。

  3. 切割“收购”与“中介”行为
    若当事人仅提供交易平台、收取服务费,未先行买断数据所有权,应主张其行为属“信息服务”或“居间撮合”,不符合“收购”要件。

  4.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出罪
    对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低者,引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争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5. 推动非羁押化处理
    协助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签署合规承诺书,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避免“一押到底”。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在从事或曾涉足此类数据交易,请记住:
✅ 不要留存原始数据包,定期清理聊天记录与传输文件;
✅ 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收付款,杜绝资金闭环;
✅ 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从侦查初期介入,抢在“明知”被固化前建立辩护防线

你不是黑客帮凶,你只是一个信息错配时代的中间人。
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在技术与法律的夹缝中,为你守住那一寸生存空间。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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