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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我只是把老公受贿的钱收起来,怎么就要按“洗钱”抓我?!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藏钱≠洗钱,亲情协助≠金融犯罪!

📣导语

她没转账,没换汇,没开账户,甚至没离开家门。
只是在丈夫案发前,把那几十万现金和一堆银行卡,从书房转移到了床底保险柜。
几天后又按指示交给了亲戚保管。
结果,她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七十万元。

更吓人的是,最初警方想给她定的,是洗钱罪——
那意味着:五年起刑,可能没收个人财产,终身留下污点。

有人说:“不就是帮贪官藏钱吗?”
可法律上,藏钱不是洗钱
我们今天就要讲清楚:
为什么一个妻子的“本能反应”,不该被当成金融犯罪来打击。

💼案例
黄某(化名)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经查,其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合作方贿赂,累计人民币72.2万元、港币10万元,并将部分现金及51张存有赃款的银行卡交由妻子王某(化名)保管。

2012年2月,王某在明知款项来源非法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财物藏匿于广东省某市一处住宅内。

同年3月8日,黄某被监察机关带走调查。王某接到消息后,立即将藏匿的40万元现金、30张涉案银行卡及10万元港币取出,转交亲属黄某甲(另案处理)代为隐匿。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流向排查锁定王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配合追回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曾考虑以洗钱罪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应适用更重罪名。

但法院最终认定:

判决如下:

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结论
李律师分析: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帮贪官藏钱,就是洗钱”。
但法律上,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你做了什么,决定了你是什么罪: ✅ 如果你提供账户、兑换外币、投资入股、虚假交易——你在“洗钱”,可能面临更重刑罚; ❌ 如果你只是收起来、藏起来、转手给别人——你是在“窝赃”,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的关键不在“藏了多少”,而在“怎么藏”。
王某没有试图改变这笔钱的性质,她只是想让它“暂时看不见”。
这种行为,本质是妨碍司法追查,而非破坏金融秩序。
所以,她逃过了“洗钱罪”的高墙,却没能躲过“窝赃罪”的法网。

⚖️法条
本案定罪核心依据如下:

▶️ 关键区分点:

维度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仅限七类特定犯罪所有产生“犯罪所得”的犯罪
侵犯客体金融管理秩序 + 妨害司法主要是妨害司法职能
行为本质改变资金“来源与性质”(洗白)隐藏资金“位置与存在”(藏匿)

📌 李律师提醒:
即使上游是贪污贿赂犯罪,只要行为人未实施“转换”“漂白”动作,仍应定普通赃物罪。

🛠️实操
李律师分析,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切割行为性质,避免被拔高至“洗钱”重罪。

具体策略包括:

  1. 否定“洗钱”行为特征
    强调当事人仅实施了物理空间上的移动或保管,无资金流转、无资产置换、无身份隔离,不具备“洗白”要件。

  2. 主张“亲情协助”非共谋
    对配偶、亲属间的帮助行为,论证其出于家庭情感而非犯罪合意,主观恶性低,可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 强化“事后被动介入”情节
    若系在上游案发后才知情并协助转移,可主张其行为属于“逃避追责”而非“持续掩护”,社会危害性较小。

  4. 推动轻罪认定与程序出罪
    即使无法否认窝藏事实,也应坚决排除“洗钱罪”适用,确保量刑落在三年以下基础档,争取缓刑或相对不起诉。

  5. 善用“退赃+认罪”情节
    主动配合追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交家庭困难说明、社区表现证明,提升从宽处理可能性。

🔔提醒
李律师提醒:
不要以为“帮家人藏钱”是小事。
一张卡、一包现金、一次转交,都可能是刑事红线。

务必做到: 🛑 不要替他人保管来源不明的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 🛑 配偶涉案后,切勿擅自转移、销毁任何财物; 🛑 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法律责任边界; 🛑 记住:沉默可以自保,行动可能入罪

你本可以是个家属,别让自己变成共犯。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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