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车主刚丢车,我买了辆二手摩托,怎么就成销赃犯了?!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不能让“事后交易”背“事先共谋”的锅!

📣导语

他没偷车,没联系贼,连卖家是谁都不知道。
只是在一个路边摊,花八百块买了辆旧摩托代步。
结果两天后警察找上门:这车是别人前天刚丢的,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说冤不冤?更憋屈的是——
真偷车的人至今在逃,案子都没破。
可你这个“事后购买”的普通人,却被定罪判刑,背上案底。

法律不是讲“疑罪从无”吗?
怎么到了这儿,变成“车一被偷,全世界都不能买”?

💼案例
2013年9月22日,何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老城区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牌女士摩托车被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9月23日,王某(化名,有盗窃前科)在某乡镇路边,以800元价格从一名身份不明的中年男子处购得一辆二手摩托车。该车无钥匙、无发票、无行驶证,外观老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鉴定价值5904元)。王某明知手续不全,但认为“农村里车子来路乱很正常”,便抱着侥幸心理买下自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排查锁定该车为失窃车辆,将王某抓获。王某如实供述,并退还车辆。

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我不知道是偷来的,只听说手续不全。再说,小偷都没抓到,案子都没破,凭什么认定我是销赃?”

法院审理认为:

判决如下:

一审宣判后,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判决,表面看有司法解释支撑,实则把“信息滞后”当成了“主观恶意”,让一个普通人的正常交易行为,承担了本不该由他承担的侦查责任。

检方逻辑是:“车刚丢你就买,价格又低,还无手续,你肯定知道是赃物。”
但我们想问:
一个普通人,能实时监控全市每一起失窃案吗?
让他去买辆车,先查十天内的所有报案记录?
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买家都变成派出所协警

更重要的是:上游盗窃案至今未破,嫌疑人未归案。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等于用行政推定取代了刑事证明标准
如果哪天抓到小偷,发现是车主自己骗保呢?
那时,王某的案底还能抹掉吗?

⚖️法条
本案援引《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第八条:

“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李律师提醒:此条规定初衷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长期未破案”逃避打击,绝不应成为泛化入罪的万能钥匙

我们必须坚持: ✅ “查证属实”必须达到刑事证据标准——不能仅凭报案记录就定性;
“明知”必须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把“手续不全+低价”直接等同于“明知是赃物”;
前科不能无限放大主观恶性——曾因盗窃入狱,不代表这次买车就是销赃。

🛠️实操
李律师分析,面对此类指控,我们的辩护绝不是被动认罚,而是主动出击:

  1. 挑战“上游事实查证属实”
    要求检察机关出示完整的上游证据链:是否有现场勘查笔录?是否有监控录像?是否有生物物证?若仅有单方报案,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2. 打破“明知”推定
    提交同类车型市场价格数据、个人购车动机说明(如急需代步)、交易环境描述(如城乡结合部旧货市场),论证“不知情”具有合理性。

  3. 质疑“累犯”适用
    强调前科与本次行为无关联性:上次是主动盗窃,本次是购买行为;时隔多年,无连续作案意图。不能因一次错误,终身被打上“惯犯”标签。

  4.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结合涉案金额小、车辆已退还、社会危害性极低等情节,引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争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5. 推动程序出罪
    协助当事人提交《悔过书》《家庭困难说明》《社区表现证明》,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留下终身案底。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在面临类似指控,请记住: ✅ 不要轻易在笔录上签“我知道是赃物”——这句话可能成为定罪铁证;
✅ 不要放弃要求查看上游案件证据的权利;
✅ 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从侦查初期介入,抢在“明知”被固化前建立防线

你不是罪犯,你只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普通人。
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在体制的缝隙里,为你争出那一寸生存空间。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小偷在逃抓不到,我买个便宜车怎么就成罪犯了?!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不能让“事后知情”背负“事先共谋”的罪名!

下一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境外公司被骗的钱,我开了个户收转账,怎么就成了共犯?!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不能让“协助操作”背负“明知犯罪”的重罪!

{pboot:if(1)}

发表评论:

{pboot:2if(1)}
{/pboot:2if}

评论记录:

{pboot:2if(0>0)} {2else}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pboot:2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