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没偷车,没联系贼,连卖家是谁都不知道。
只是在一个路边摊,花八百块买了辆旧摩托代步。
结果两天后警察找上门:这车是别人前天刚丢的,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说冤不冤?更憋屈的是——
真偷车的人至今在逃,案子都没破。
可你这个“事后购买”的普通人,却被定罪判刑,背上案底。
法律不是讲“疑罪从无”吗?
怎么到了这儿,变成“车一被偷,全世界都不能买”?
💼案例
2013年9月22日,何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老城区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牌女士摩托车被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9月23日,王某(化名,有盗窃前科)在某乡镇路边,以800元价格从一名身份不明的中年男子处购得一辆二手摩托车。该车无钥匙、无发票、无行驶证,外观老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鉴定价值5904元)。王某明知手续不全,但认为“农村里车子来路乱很正常”,便抱着侥幸心理买下自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排查锁定该车为失窃车辆,将王某抓获。王某如实供述,并退还车辆。
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我不知道是偷来的,只听说手续不全。再说,小偷都没抓到,案子都没破,凭什么认定我是销赃?”
法院审理认为:
上游盗窃事实有被害人报案笔录、购车凭证、车辆识别码等证据证实,已查证属实;
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具备一定法律认知;
其以明显低价收购无合法来历证明的车辆,应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
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判决如下:
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判决,表面看有司法解释支撑,实则把“信息滞后”当成了“主观恶意”,让一个普通人的正常交易行为,承担了本不该由他承担的侦查责任。
检方逻辑是:“车刚丢你就买,价格又低,还无手续,你肯定知道是赃物。”
但我们想问:
一个普通人,能实时监控全市每一起失窃案吗?
让他去买辆车,先查十天内的所有报案记录?
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买家都变成派出所协警。
更重要的是:上游盗窃案至今未破,嫌疑人未归案。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等于用行政推定取代了刑事证明标准。
如果哪天抓到小偷,发现是车主自己骗保呢?
那时,王某的案底还能抹掉吗?
⚖️法条
本案援引《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第八条:
“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李律师提醒:此条规定初衷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长期未破案”逃避打击,绝不应成为泛化入罪的万能钥匙。
我们必须坚持:
✅ “查证属实”必须达到刑事证据标准——不能仅凭报案记录就定性;
✅ “明知”必须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把“手续不全+低价”直接等同于“明知是赃物”;
✅ 前科不能无限放大主观恶性——曾因盗窃入狱,不代表这次买车就是销赃。
🛠️实操
李律师分析,面对此类指控,我们的辩护绝不是被动认罚,而是主动出击:
挑战“上游事实查证属实”
要求检察机关出示完整的上游证据链:是否有现场勘查笔录?是否有监控录像?是否有生物物证?若仅有单方报案,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打破“明知”推定
提交同类车型市场价格数据、个人购车动机说明(如急需代步)、交易环境描述(如城乡结合部旧货市场),论证“不知情”具有合理性。
质疑“累犯”适用
强调前科与本次行为无关联性:上次是主动盗窃,本次是购买行为;时隔多年,无连续作案意图。不能因一次错误,终身被打上“惯犯”标签。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结合涉案金额小、车辆已退还、社会危害性极低等情节,引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争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推动程序出罪
协助当事人提交《悔过书》《家庭困难说明》《社区表现证明》,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留下终身案底。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在面临类似指控,请记住:
✅ 不要轻易在笔录上签“我知道是赃物”——这句话可能成为定罪铁证;
✅ 不要放弃要求查看上游案件证据的权利;
✅ 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从侦查初期介入,抢在“明知”被固化前建立防线。
你不是罪犯,你只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普通人。
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在体制的缝隙里,为你争出那一寸生存空间。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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