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没偷,没抢,连那个拿刀的人是谁都不知道。
只是三年前图个便宜,花一万七买了辆皮卡拉货养家。
如今警察上门:你这车是抢来的,你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你说冤不冤?更荒唐的是——
真动手的小偷至今在逃,身份不明,案子都没破。
可你这个“事后购买”的普通人,却被推上被告席,要背刑事案底。
法律说“疑罪从无”,可怎么到了这儿,变成“人没抓到,罪先定了”?
今天,我们就为这类被误伤的普通人,讲清楚一条生路。
💼案例
2010年9月,黄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停放的一辆皮卡车被盗抢,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年11月,王某(化名)经中间人介绍,在乡镇路边以17000元价格购得一辆二手皮卡。卖家无法提供行驶证、登记证书,且车辆外观老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鉴定价值46000元)。王某明知手续不全,但认为“农村里车子来路乱很正常”,便抱着侥幸心理买下自用。
2012年7月,因车辆故障维修困难,王某授意朋友李某(化名)将该车悬挂临时假牌后,以12000元转卖他人,用于补贴家用。
2013年,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锁定该车为失窃车辆,并通知王某配合调查。王某主动投案,如实说明情况,并退缴全部款项。
检察机关以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王某辩称:“我只是买个便宜车,我不知道是抢来的。再说,小偷都没抓到,凭什么认定我是销赃?”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一万元。
🔍结论
李律师分析:这个判决,表面看有依据,实则模糊了“善意取得”与“恶意销赃”的界限,把一个普通人的生活选择,当成了犯罪预谋。
检方逻辑是:“你明知手续不全还买,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
但我们想问:
一个靠开车养家的普通人,面对一辆便宜的旧车,他能做的调查极限是什么?
让他去查全国公安数据库?让他去找原车主核实?
法律不能要求普通人以侦探的标准去买车。
更重要的是:上游抢劫案至今未破,主犯在逃,案件未经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等于用行政推定取代了刑事证明。
如果哪天抓到小偷,发现根本不是抢劫而是经济纠纷呢?
那时,王某的案底还能抹掉吗?
⚖️法条
本案援引《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第八条:
“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李律师提醒:此条规定本意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长期未破案”逃避打击,绝不应成为泛化入罪的工具。
我们必须坚持:
✅ “查证属实”必须达到刑事证据标准——不能仅凭报案记录就定性;
✅ “明知”必须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把“手续不全”等同于“明知是赃物”;
✅ 下游责任必须轻于上游——主犯未归案,却先罚从犯,违背基本正义。
🛠️实操
李律师分析,此类案件并非无解。作为辩护人,我们的策略是:
釜底抽薪:挑战“上游犯罪事实成立”
要求检察机关出示完整的上游证据链:是否有现场勘查笔录?是否有监控?是否有生物物证?若仅有单方报案,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查证属实”。
打破“明知”推定
提交当地二手车交易习惯说明、同类车型市场价格数据,证明17000元虽偏低,但在残损车辆中并非异常;强调王某购车系为生产所需,无倒卖牟利动机。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强调王某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小、一贯表现良好,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争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程序抗辩
若公安机关未告知权利、诱导认错、未保障申辩权,可申请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推动合规出罪
协助当事人提交《悔过书》《社区表现证明》《家庭困难说明》,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在面临类似指控,请记住:
✅ 不要轻易在《讯问笔录》上签“我知道是赃物”;
✅ 不要放弃要求查看上游案件证据的权利;
✅ 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从侦查初期介入,抢在“明知”被固化前建立防线。
你不是罪犯,你只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普通人。
我们做律师的,就是要在体制的缝隙里,为你争出那一寸生存空间。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