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你说:“我就回了一句‘行,我收’,又没动手偷。”
可检察官说:“这一句话,证明你和小偷早有合谋。”
法院判了你八年——不是因为你买了赃物,而是因为你在盗窃发生前,就已经加入了这场犯罪。
这不是吓唬人。
在刑法的世界里,一句承诺、一次默契、一个心照不宣的交易模式,都可能成为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
你以为是“收废品”“倒点货”,法律认定是“共谋盗窃”。
今天这起真实判例,专治各种“我以为没事”。
💼案例
2012年11月至12月间,李某(化名,已因盗窃罪判刑)利用其在广东省某市担任A公司仓库门卫的便利,伙同司机张某(化名),多次窃取公司仓库内存放的高档白酒和黄酒。
这些赃物并未直接流入市场,而是通过两名“下家”完成变现闭环:
王某(化名):在李某首次盗窃后购入一批五粮液,明知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价收购。此类行为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3万余元。
赵某(化名):则完全不同。他在与李某接触初期便提出:“你下次偷出来,我拿假酒换你的真酒,数量对得上就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赵某先后以假茅台、假五粮液置换真酒十余次,涉及真酒60余箱,总价值超43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赵某辩称:“我没参与盗窃,连仓库门都没进过,凭什么算我共犯?”
法院查明:
所有交易均在夜间进行;
地点选择加油站、路边等隐蔽场所;
无任何合法票据或来源证明;
赵某提供的假酒与被盗真酒种类、数量完全对应,目的明确——填补库存空缺,掩盖盗窃事实;
多次通话记录显示,赵某曾主动询问“什么时候再出货?”“这次要多少瓶?”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与盗窃者事前通谋,其行为已超出“事后收赃”范畴,构成盗窃共犯。
判决结果:
赵某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同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六千元。
赵某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结论
最致命的不是“买了赃物”,而是——你在对方动手前,就已经“安排”好了销路。
很多人以为:
❌ “我又没偷,我只是收个货。”
✅ 错!你那一句“行,我收”,在法律上叫“事前通谋”。
❌ “我没给钥匙,也没开车。”
✅ 错!你提供假酒调包,是在帮他们长期作案、逃避发现,属于典型的“心理帮助”和“犯罪支持”。
根据司法裁判规则:
✅ 事前无通谋 + 事后收购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三年)
✅ 事前有通谋 + 约定销赃 → 盗窃共犯(按盗窃数额量刑,十年起步)
本案中,赵某不仅承诺收购,还主动设计“假酒换真酒”方案,极大增强了盗窃者的安全感和持续作案意愿,完全符合共犯认定标准。
⚖️法条
本案定罪核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关键区分点:
是否“事前通谋”。
只要在盗窃实施前达成“你偷我收”的合意,即视为加入共同犯罪,适用更重的盗窃罪处罚。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所言:
“销赃者若与实行犯事前通谋,其行为已非单纯‘下游处理’,而是整个犯罪链条的有机组成部分。”
🛠️实操
李律师分析:此类案件一旦被认定为“事前通谋”,辩护难度极高。真正的防线,必须从第一句对话开始构建。
有效辩护策略包括:
否认“通谋”存在:
提供完整通讯记录,证明从未讨论过“盗窃”“调包”“避查”等关键词,仅有模糊意向,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通谋”。
切割行为性质:
若确有提供替代品行为,应主张属“降低客户损失”的商业操作,而非协助犯罪。如:“我以为是内部人员正常调货,我在帮他们平账。”
否定帮助作用:
论证被告行为未增强实行犯的犯罪决意。例如:盗窃早已开始,收货行为发生在多起之后,不具备激励效应。
争取单一罪名认定:
若无法排除联系,可争取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避免数罪并罚带来的量刑跃升。
善用“初犯+退赃”情节:
对于偶发性交易、积极退赔者,主动提交悔过书、赔偿凭证,争取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缓刑。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别再轻信所谓“内部渠道”“员工福利甩卖”等话术。
真正的危险,往往藏在一句看似平常的承诺里。
务必记住:
🛑 “你偷出来我收”——不是口头约定,是共犯铁证!
🛑 “我拿假货换真货”——不是省钱妙招,是帮人洗白!
🛑 “长期合作保销路”——不是商业模式,是犯罪同盟!
你每一次“心照不宣”的配合,都在为他人犯罪铺路,也在为自己挖坑。
有些话,真不能随便说出口。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侦查前端介入,精准识别无罪、轻罪与合规出罪空间,代理多起涉单位犯罪、涉税犯罪、涉网络犯罪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良好效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