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们租了个车间,灌装了几万箱“名牌”饮料。
成本低、利润高,短短两个月,卖出37万。
案发后,法院判了三年——但不是实刑,而是缓刑!
有人不服:卖假货还逍遥法外?要求再审重判!
最高法一锤定音:不构成错误!只要符合条件,缓刑就是合法出路!
李律师分析:法律惩治犯罪,但也保障权利!
关键不在“你做了多大事”,而在“你是不是真悔改、不会再危害社会”!
今天这起经典案例告诉你:面对知识产权类指控,即使已涉嫌犯罪,只要抓住“非累犯+认罪退赃+社会危害可控”三大核心,通过专业辩护,完全有可能合法争取到缓刑,保住人身自由!
💼案例
1999年初,广东省某县男子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当地酒厂一闲置车间,擅自使用“健力宝”、“百事可乐”、“雪碧”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生产灌装1.25升塑料瓶饮料。
经查,二人共生产假冒饮料16043箱(每箱12瓶),其中已销售14420箱,销售金额达37万余元;剩余1623箱在仓库被查封扣押。
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商品,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且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及再犯风险,依法判处:
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查封的假冒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生效后,有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售假数额巨大”,应从重惩处,适用缓刑不当,建议启动再审撤销缓刑。
但上级法院审查后明确:原判量刑并无不当,适用缓刑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不予再审。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大误区是——把“争取缓刑”当成“逃避惩罚”。
很多人以为:“你犯了罪,就必须坐牢!”错!
刑法中的缓刑,不是对犯罪的原谅,而是一种附条件的刑罚执行方式。
它的核心逻辑是:你确实触犯了法律,但社会危险性小,放在外面接受社区矫正比关进监狱更有利于改造。
只要你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刑期在三年以下;
不是累犯;
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就有权依法宣告缓刑。
本案中,王某、李某虽涉案金额较大,但系初犯、主动认罪、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未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判三缓三,合法、合理、合情!这不是“不该坐牢”,而是“本就不该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核心要点:
缓刑是法定权利,不是司法恩赐;
只要符合条件,即便公众质疑,也不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认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决定性因素。
👉 法律允许“知错能改”,也保护每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经济类犯罪”指控,必须抢占三大辩护高地:
锁定“非累犯”身份
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评价、社区表现等材料,塑造“初犯、偶犯”形象,排除累犯认定。
夯实“悔罪表现”证据链
主动退赃、赔偿权利人损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交悔过书,用实际行动证明改过诚意。
论证“无再犯风险”
结合家庭情况、职业背景、一贯表现,说明其不具备持续作案动机与能力,社会危害已彻底消除。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扣押程序)、罪名精确性(是否真正“情节严重”)、程序正当性(是否保障认罪协商权利)三大维度系统推进,力求在“表面重罪”中争取最轻结果。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经营要守法:别碰“名牌擦边球”,商标红线不能踩;
❌ 别信“来钱快路子”:一夜暴富的背后,往往是铁窗高墙;
⚠️ 更别放弃补救:被抓了不等于没救,第一时间退赃认错才是正道!
记住三条铁律:
你不需要为一次错误付出十年代价,只要真心悔改就有出路;
缓刑不是梦,它是写在刑法里的合法权利;
一旦涉刑,第一句话不是“完了”,而是“我要退赃+认罪+找律师”!
一个经营者不该因一次投机毁掉一生。关键是你能不能在关键时刻,找到那个懂政策、会谈判、敢争取的律师。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犯罪、企业主涉刑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普通创业者,擅长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精准拆解、力挽狂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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